淘宝网店主涉嫌卖盗版《盗墓笔记4》遭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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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其与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盗墓笔记4》的《图书出版合同》,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该图书出版发行一段时间后,销售业绩下滑,原告经查后发现淘宝网上的网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大量销售该图书,涉嫌销售盗版图书。经公证处公证,原告在杨某、李某分别开设于淘宝网的网店上购买了《盗墓笔记4》。经检查、核对,该图书质量低劣,其特征与正版图书不符,可以认定为盗版图书。
原告认为,杨某、李某在网上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同时,二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在网页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也违反《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主体,对其网上销售的盗版产品及销售主体资格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使得盗版销售得以实施,实际上帮助了销售盗版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三被告应为共同侵权。原告为出版及宣传销售《盗墓笔记4》一书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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