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知产法庭: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
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
——(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
【裁判要旨】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基本案情】
上诉人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53778.9、名称为“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后又作出1213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了上述驳回决定。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
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
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不予支持。
- 充分把握新兴领域特点,准确评判创造性
-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
- 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 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修改超范围的调研及法理分析
- 不同程序中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