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软雅黑”事件看字体版权
据报道,几天前,网上有爆料称,某公司实习生使用微软雅黑和盗版PS,接到方正集团和adobe起诉,样稿印刷厂印了5000万张已经全国商用,公司损失2860万,裁员8个主管,42人。很快,方正字库官微发文辟谣此爆料,方正在微博中称,“某公司您好!不知道您5000万张印的是什么?如果是书,字库授权费500元;如果是广告,字库授权费4500元,授权费和印刷数量无关”。据了解,微软雅黑是美国微软公司委托中国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设计的一款字体。这一新闻很快在网上再次引发业内人士对于字体版权的关注。
字库与字体
关于字体是否有版权,争论由来已久,保守估计,这场争论可以追溯到14年前。对于字库的版权,一般争议不大,因为即使字体不具有可版权性,也不影响字库受到版权保护,因为字库至少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关键问题在于字体版权的认定。
反对字体享有版权的人认为,很多字体的设计,都是在汉字已有的结构造型的基础上进行了特定风格上的统一、规范后形成的,如果去除掉公有领域的汉字既有结构部分,剩下的“创新”部分约等于零。对于这一点,笔者难以认同。首先,如果认真考察字体的研发过程,就会发现其原创部分的工作量并不轻松;其次,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高,原因之一是,“对于有些独创性极其低微的表现形式,虽然承认其为作品没有多少意义,但不承认其为作品则会带来很大的不经济”(参见李扬:《知识产权法总论》)。以下试举一例予以说明。在“天天爱消除”萌宠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中,核心争议之一就是两个熊脸的构图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如下图所示)
很容易看到,两张图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其中相同的部分就是熊脸的整体轮廓(包括外型线条、两只耳朵),而差异部分在于眼部形状。值得注意的是,相同的部分恰恰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公有领域部分(动漫作品中常见的熊都是那种两耳圆脸的外形轮廓),而上面那个熊脸图可以被认可为作品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就在于其两只眼睛的个性化设计(而这也成为两张熊脸最重要的区别),套用商标侵权比对上的一个术语,这就是这个作品的“要部”。人们不禁会感到惊讶——就一双眼睛,就可以让这个熊脸成为作品,这独创性也太低了吧!但是,事实上实践中还有大量看起来比熊脸独创性更低的作品(例如商标版权化纠纷中大量看似简单的商标LOGO被认定为作品),如下图。所以,不要把“独创性”想象的多么高深。尽管我国在独创性的认定上并没有诸如“一个金币”之类的标准,但近年来很多司法实践已经表明,我国对于作品的认定标准,已经开始和国际接轨。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前面说了,字体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但并非一个字库几千个汉字的字体个个都能受到保护。对于那些结构简单、笔画较少的字,难以存在个性化的创新空间,因此,此类汉字的字体不能受版权保护。对于这一点,在“汉仪案”中,江苏两级法院对单字独创性的认定建立了一个较为成熟的标准,即认为对于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应当采取折衷的保护标准,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
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
在实践中,使用他人字体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中的字体使用环境和使用协议。例如,在宝洁飘柔字体案中,北京一中院指出,调用已购买字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也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也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又如,在叶根友一案中,江苏高院指出,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字库由于其字体工具的属性,主要是作为一种表达思想的实用工具。叶根友在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一点结论
从前面的讨论中,人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对于使用他人字体的个人或企业而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明晰自己所使用的字体的使用条件,即哪些环境可以免费使用,哪些环境需要付费使用;二是掌握字体的使用期限,即字体免费使用是否有试用期,而过了试用期是否要缴费。一句话,使用他人研发的字体,要关注其字体使用环境和使用协议。
对于计算机字体研发企业而言,同样要注意两点:一是对字体的商业性使用要做出明确、具体的限制,例如,可以依据购买者的身份不同将产品划分为个人家庭版与企业版,并对各自的商业性使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并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二是要针对侵权人的不同使用情节和使用环境,主张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和与侵权行为相称的赔偿数额,这样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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