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文学作品的思想与表达?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从《锦绣未央》被诉侵权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引发热议,近来网络热门小说被指抄袭的事件已有多起,这既说明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在不断提高,也可看出文学作品的侵权比对规则还有待明确。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上的重要原则,是指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一原则源自美国判例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我国也对该原则予以认同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基本理念予以贯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作者的思想(公有领域的部分)和表达(作者专有的部分)呢?
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等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构成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
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基督山伯爵》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为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第一层展开。例如,《基督山伯爵》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属于作品宏大主题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简单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难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作者基于人物性格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作者独创的部分。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情节。例如,《西游记》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大闹盘丝洞”等故事。一般认为,展开情节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表达范畴。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则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即可。
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虽然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容易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互相呼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为从数学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衔接、组合以及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构成有效抗辩。例如,在轰动一时的“琼瑶诉于正案”中,判决指出,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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