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恒生终审胜诉“恒生”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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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因被告东莞恒生公司在店面招牌和产品中突出使用“恒生”标识。原告林吉民认为东莞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产品中使用与“恒生”或“HENGSHENG”字样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该案一审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林吉民不服,随后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针对东莞恒生公司的“使用‘恒生珠宝’及‘恒生珠宝金行’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对‘恒生HENGSHENG’商标不构成侵权”的答辩词,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东莞恒生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不是对其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使用,而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被告使用“恒生珠宝”及“恒生珠宝金行”加钻石外加圈标识及匾牌“恒生”中所用的“恒生”文字与本案商标的“恒生”文字相同,其匾牌使用“恒生珠宝金行”加钻石外加圆圈标识中有突出使用“恒生”文字,在其部分匾牌上有突出使用“恒生”文字。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林吉民注册商标相同的“恒生”文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东莞恒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林吉民的“恒生HENGSHENG”注册商标专用权。(作者 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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