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li韬韬,听说你被指侵权了?
今天(3月22日)下午,微博热搜突然出现#黄子韬被指控侵权#,作为知识产权吃瓜群众的实力一员,笔者当然不能错过这么大一个八卦。
2018年3月22日13:56:44,微博用户叶梓颐-巡天者发表了一篇名为《黄子韬,请你尊重版权!》的长文,目前该文章阅读量已经突破121万。文章描述了她和黄子韬之间就八张星空图片产生的纠纷。
点开相关链接,小编梳理了一下事件的来龙去脉,大概如下:
今天黄子韬发布了一条微博,内容是宣传其新的节目《Produce创造101》,其中使用的配图除了第五张是其剪影的图片,其余八张图片都是星空的照片。
@叶梓颐-巡天者 转发了这条微博并且配文:“为什么我不喜欢给无水印的星空图?因为就会这样有人乱用。上次破例给了@一条无水印的图,就被盗用成了这样。”
然后,黄子韬将第一条微博删除,并且重新发了一条微博,为摄影师署名,具体内容如图。
摄影师主张这条新的微博中图片水印依然是黄子韬的微博名(需要澄清的是,一般来说微博上传图片进行发表时,都会自动加上发布者微博名的水印),但是黄子韬在其微博下向其道歉。
本来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但是黄子韬迅速地删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条微博,以及其道歉评论。叶梓颐对此种行为表示愤慨,并且发布了笔者开头提到的微博长文,目前网上论战还在继续。
借着这波热度,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讲微博用图的知识产权问题。
关键点一、叶梓颐为什么可以主张黄子韬侵权?
事实上,笔者从开始吃瓜到现在,摄影师同学并没有亮出能够证明其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而是一直在以一个权利人的形象在进行维权。
当然,目前没有其他人跳出来对相关图片主张权利。而根据知识产权诉讼实践,对于摄影作品如果要主张著作权,必须提供拍摄照片时的相机,或者照片的原片。目前,此事件中当事人的维权基础没有人提出质疑,而且这也不是在进行诉讼,所以我们就暂时默认叶梓颐是这些图片的权利人。
关键点二、黄子韬发布的第一条微博有没有侵权呢?
答案是,涉嫌侵权。微博是一个公开的网络平台,在微博上未经授权,就发布他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黄子韬发布微博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叶梓颐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同时,黄子韬在发布微博时还没有为作者署名,因此,此种行为至少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叶梓颐在文章中表明,这些图片她之前授权过其他人发表,故黄子韬的行为不属于对其发表权的侵犯。如果这些图片此前没有被公开发表,那么发布微博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关键点三、黄子韬发布的第二条微博已经给摄影师署名了,还侵权吗?
还是涉嫌侵权。《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了十七项著作权的权能,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黄子韬的第二条补救微博虽然给摄影师署名了,但是依然属于在没有拿到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了叶梓颐的作品,依然属于侵犯作者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署名的行为只能排除他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不能排除对另外两项著作权的侵犯。韬韬啊,你可长点心吧~
关键点四、黄子韬在摄影师微博下的道歉回复是否属于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呢?
他还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侵权后,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黄子韬已经删除了两条包含叶梓颐作品的微博,属于“停止侵害”的行为,至于其他的责任承担形式,需要考量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责任形式都会被采用。当然,一般来说,赔礼道歉需要在正式的主流媒体上进行,在诉讼中,内容还通常需要得到法院认可。韬韬在微博评论中的道歉也未必具有法律效力,何况他还删掉了。所以,韬韬要如何平息这起侵权事件,就要看权利人有什么样的主张以及整个事件发酵到何种程度了。
最后,再来一个引申问题:如果黄子韬不是为了宣传新节目,而是单纯欣赏和喜欢摄影师的作品而在微博上发图,侵权吗?
嗯,还是涉嫌侵权!著作权的侵权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规则的原则,只要你未经授权复制、使用、传播了他人的作品,原则上都构成侵权。无论你是否是为了商业目的,也无论你是否因为侵权的行为获利,这些在认定侵权的时候都在所不论。
当然,还是有例外的,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如果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啦!具体的情形如下: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将作品发布在微博平台上的行为,并不属于(一)中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哦。个人欣赏嘛,就自己在家慢慢欣赏或者在小范围内发一发就好啦!
截止现在,微博热搜中已经找不到韬韬侵权事件的身影了。而话题下的讨论重点已经变成了摄影师应不应该接受黄子韬的道歉,摄影师不依不饶是为了什么等等。笔者对于这事不发表评论。而wuli韬韬的这个事件的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普法案例。
而各位看官,这事的结论就是,在微博这种公开的平台上,没有授权可千万不要发布别人的作品哦~
尊重知识产权,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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