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诉百度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时隔3年后,四维图新起诉百度侵权案迎来二审终审判决。
1月9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百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指出,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21号】,对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判决中,四维图新获赔6450万元。
据了解,2017年,四维图新就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四维图新一审胜诉后,上述百度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此事,百度方面回应澎湃新闻记者称,百度地图在2016年与四维图新合同终止后,使用的是自采数据,并非四维图新数据,“针对判决结果,百度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我方正当利益。同时我们也已经对四维图新侵犯百度地图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诉讼。我们始终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商业经营。”
案情回顾
在一审中,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诉称,其是全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及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与百度公司曾有合作。但在双方合作终止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云计算公司)仍通过“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手机终端、车载终端向公众提供原告的电子地图,严重侵害了原告就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亿元。
百度方辩称,自2014年收购具有地图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以来,百度网讯公司等已经具备地图数据自采制作的资质和能力。在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终止后,“百度地图”等软件中的电子地图为其自制。原告主张的侵权比对点数量有限,多数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无法代表电子地图的海量数据,应当通过鉴定程序进行全面比对。而且,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地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电子地图具有应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表达形式,满足地图作品创作空间范围内的独创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
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对比点包括暗记、内部道路、扩海行政范围、模式图等多种地理信息,涉及我国26个省级行政区。经比对,包括虚设道路等不规范信息在内,原被告双方的电子地图中包含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表达。
百度网讯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用于比对的地图版本亦缺乏必要的审图、备案及版本信息,相较于原告公证保全的地理信息已有变动,不具备全面比对的条件和可行性。
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等软件上使用涉案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四维图新公司另主张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同一行为,相关权益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此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鉴于三被告为关联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协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参考相关许可协议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与被诉行为之间可比性等因素,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的赔偿计算较为合理,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4265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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