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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与策略

日期:2019-11-14 来源:知产力 作者:谭英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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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均是有备而来,其在起诉前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则毫无准备。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转送的起诉状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对比、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收集和抗辩理由的选择等复杂工作,十五天的答辩期对于被告来说是非常不足够的。因此,如何为被告方争取更多时间并做更充分的应诉准备非常重要。实践当中,被告方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一审裁定,被告方对不支持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依法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二审裁定。这样被告方一方面可以争取将本案移送到最有利的法院审理,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案情和准备相关抗辩证据和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以针对原告方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大作用。第一,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或指控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均被宣告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被告自然胜诉。第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维持专利有效,可能会对原专利权利要求中不清楚的保护范围进一步陈述,明确其保护范围;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能进一步限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后续的专利无效一审、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也可能会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专利审查档案、无效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以及原告在无效口审中的意见陈述均可能对原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进一步的限缩,或许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不落入限缩后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终不侵权。第三,对于侵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被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的规定,在答辩期内以提起请求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请求中止诉讼,可以破坏原告专利权基础,限缩专利的保护范围,中止诉讼能争取更多的应诉时间,争取使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审理或作出无效决定之后再进行审理和判决,为被告方的抗辩多设立一道防御防线。


二、抗辩方式


专利侵权诉讼主要的抗辩方式,包括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侵权行为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抗辩、科研实验使用抗辩等。


不侵权抗辩,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相同且不等同。根据专利侵权对比全面覆盖原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方应当研究被控技术方案是否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先找出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再对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应用等同原则进一步研究分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原告方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案例不多。原因是要构成二者等同必须满足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围绕等同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必要时可以举证引用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国家标准、在先专利或技术期刊、专利审查档案、无效决定、行政判决等文件,证明二者不符合等同原则的一个或多个构成要件。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首先应分析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和要部观察的原则,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告方不侵权抗辩要点主要在二者不是相同或相近产品种类、二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才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才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关于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力。法院在审判时基于中立的地位不会去主动检索分析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而主要采信原告方在外观专利的简要说明中主动声明的设计要点,而专利权人一般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声称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是产品的整体形状或整体图案,最能体现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这样笼统的简要说明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扩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方,应当进行在先设计的检索分析,把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所有在先设计全部检索出来,选取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相同设计特征或设计元素的在先设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帮助法院重新归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这些区别设计特征就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这些设计要点中与专利不相同,根据要部观察的原则,这些设计要点在整体视觉效果应当更具有影响力,而二者在设计要点上恰好不同,二者应当被认定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现有技术抗辩,举证在先技术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被控侵权人实施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设计抗辩,举证在先设计证明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被控侵权人实施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侵权行为抗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可以根据证据或举证抗辩不存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可以根据证据或举证抗辩不存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权利用尽抗辩,举证证明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抗辩,举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合法来源抗辩,举证证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可以不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诉讼时效抗辩,根据证据或举证证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三年后才起诉,超过了专利法的诉讼时效。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抗辩,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科研实验使用抗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抗辩策略


上述专利侵权诉讼的任一种抗辩方式成功,法院均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争取移交本案到最有利的法院审理,同时争取更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案情,检索和收集证据,然后尽可能穷举所有有利的证据并使用多种抗辩方式进行组合抗辩,同时结合提起专利无效,这样被告方相当于在侵权诉讼中为自身设立了多道防御防线,任何一套抗辩理由或专利无效能发挥作用,被告方就能打赢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诉讼一般都是侵权程序和确权程序双线作战。专利侵权诉讼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同时被告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无效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无效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被告方可以全面检索国内外在先公开文献和使用公开证据,基于检索到的证据组织好无效理由,再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尽力通过一次专利无效程序解决问题。只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二审判决之前能把涉案专利无效成功,则被告方仍能胜诉。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二审判决之后能把涉案专利无效成功,则被告方还可以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再审程序,请求法院把一审、二审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成功的专利无效往往可以帮助被告方通过再审程序反败为胜。以上抗辩策略能有效提高被告方胜诉的概率,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中取得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