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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发明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性

日期:2019-03-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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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实践中,理解发明既是审查的开始,也是审查全过程中的重要步骤,通过正确理解发明,准确还原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才能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了解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检索,挑选出最优的对比文件,撰写具有说服力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有助于提高审查效能,提高审查的社会满意度。


从现有技术的理解出发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件专利申请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大多都是基于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改进。因此,审查员应做到从准确理解现有技术出发,正确理解发明。


案例一是一种基于OLED和OPD的层叠垂直式集成毛细管电泳芯片,申请人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记载,现有技术中的毛细管电泳芯片体积庞大,光路复杂,不利于多通道并行检测,并列举了美国加州大学Berkly分校的Mathies研究小组,基于光电倍增管的多通道毛细管阵列电泳芯片的装置,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基于电光晶体扫描的多通道毛细管电泳检测系统,以及美国哈佛大学基于光纤及片上集成雪崩二极管的激光诱导荧光检测系统。


然而,依据审查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技术领域的了解,自从2000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和化学奖分别对三位奠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研究基础的科学家和三位发现了导电聚合物的科学家进行了表彰之后,有机薄膜器件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研究。因此,基于有机薄膜光源和有机薄膜探测器相关应用的现有技术,并非如申请人在背景技术中记载的那样。


审查员基于对背景技术更进一步地了解制定了检索策略,从而检索并选择了最接近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一种多通道柱成像荧光检测器,其公开了一种具有小分子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作为光源的多通道毛细管电泳芯片,而区别技术特征为荧光检测单元为阵列式有机薄膜探测器OPD,且设置于与光源对应的检测通道的相对位置。


审查员又进一步检索到对比文件2:一种基于集成聚合物薄膜光检测器的化学发光微流控检测芯片,其公开了一种在检测通道装配了薄膜有机光电探测器OPD的微流控芯片,设置于芯片的检测区域之下,用于收集检测光。


审查员通过对案例一进行审查,可以看出正确理解发明,不仅要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出发,更要从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出发,那么如何做到从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出发呢?


首先,应该对日常审查的技术领域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对每一件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不断积累和总结,对本领域的技术发展脉络和技术现状有清楚的认识,实质审查工作有利于审查员运用多种检索途径,在海量的数据库中获得想要获得的技术文件。因此,检索过程中浏览相关文献,不应仅为了检索针对的专利申请,还应对本领域和相关技术进行了解,以便为日后可能审查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做好知识积累。


其次,应拓展知识面,形成发散思维。如果说,日常审查工作体现了对技术知识深度的理解,那么时政、文艺、体育、生活等方面知识的积累,则体现了对技术知识广度的理解。审查员不应该囿于五尺见方的工位,知识来自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钥匙,从而指导审查实践,而这其实也是实实在在的“现有技术”。


从要求保护的方案出发


作为一名审查员,从做审查伊始就被教导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本身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说明书应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用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


案例二是一种气体浓度测定装置。通过阅读专利申请文件,审查员发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水分在气体浓度检测中造成影响”。审查员最初提炼基本检索要素时,也将关于干扰成分的检索要素定为水分,但是通过对专利申请文件做进一步分析,审查员注意到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性能下降物质是水分”,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干扰成分为水分,这是不是意味着权利要求1中的干扰成分实际上可以是水分或者检测气体中的其他杂质成分呢?审查员根据对权利要求的重新解读,调整了检索要素从而检索到了对比文件1:PVC生产中氯气和氯化氢的检测方法及装置。由于案例二的权利要求1中,具体装置特征几乎全部由功能性限定进行描述,因此,使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较为具体的技术方案,很容易地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案例二的审查过程,进一步体现了理解发明的重要性,而且不仅要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出发,更要从实际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出发,牢记专利权的载体,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质。为了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审查员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深刻理解立法本意。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然而在学习这一法条的过程中,审查员往往将该法条不自觉地分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两个部分,同时忽略了“权利要求书应当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学习立法本意的过程中,审查员应该意识到法律条文的整体性,不能逐字逐段地去理解。因此,审查员要正确理解发明,理应正确理解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其次,理解发明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应该经过反复的思考和修正。理解发明应是贯穿审查全过程的一个环节,通过初期的审查文件理解和阅读后,较为不理想的检索结果不仅应用于修正检索策略,更需要应用于重新理解发明;另外,审查员在理解发明的过程中,往往更为重视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解读,而忽略了权利要求书整体的解读,因此在理解发明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易察觉的偏差。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正确理解发明对于审查全过程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正确理解发明,并不仅仅是阅读专利申请文件那么简单,审查员应该从现有技术出发,从发明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出发,不断提高专利审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