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部长披露TPP中暂停执行的条款
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进行谈判的贸易部长们已经公布了他们决定暂停执行的TPP条款清单,其中包含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例如可专利性客体、测试数据保护、生物制剂、版权的保护期限以及技术保护措施。
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于2017年11月6日至11日在越南岘港市举行。在该会议期间,11个国家的部长另行举行了最新一轮有关TPP的谈判,并在结束谈判后联合发表了一份声明并公布了暂停执行的条款清单。
TPP现在被命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
11月11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茂木敏充(Toshimitsu
Motegi)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初的TPP大约有8000页,我们将暂停执行的条款限制为20条,这一事实意味着我们能够继续保持最初TPP中所设定的高标准。我相信这不仅对亚洲来说是一个重要信息,对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如此。”根据部长们联合发布的声明,在20条暂停执行的条款中,有11条与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被认为是多年谈判中最棘手的议题之一。今年早些时候,美国退出TPP。在APEC会议结束之前,TPP各成员国很难就此达成最终协定,因此该谈判仍会继续进行。
各国部长联合发布的声明如下:
在APEC会议期间,来自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的11个国家的部长就以下关于TPP的声明达成共识:
1.2017年5月21日,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的部长们在缅甸河内市会面时重申了于2016年2月4日在奥克兰签订的TPP的平衡结果以及战略和经济意义,强调TPP中的原则和高标准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及促进其成员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将为各成员国的工人、家庭、农民、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新的机会。
2.2017年5月,11国部长要求其官员参与各种方案的评估过程,以便迅速实施全面、高质量的CPTPP。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官员们努力达成平衡的结果,保持TPP所带来的巨大利益。
3.各国部长宣布他们已就CPTPP的核心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各国部长同意附件1和附在文后的关于TPP条款的附件2的内容。除了一些将要暂停执行的条款,该案文还包含4项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条款,但是在签署通过之前,需要各成员国达成一致。
4.部长们一致认为CPTPP保持了TPP所设定的高标准、平衡性以及完整性,同时确保了所有成员国的商业利益及其他权益,保留各国固有的管理权,包括成员国设定立法和监管优先事项的灵活性。各国部长还申明了各成员国维护、发展以及执行其文化政策的权利。各国部长认为CPTPP反映了各国希望执行TPP成果的愿望。
5.各国部长确认CPTPP法律文书允许成员国及时果断地采取行动,推进其共同目标的实现。各国部长重申道,CPTPP表明他们将严格履行开放市场、打击保护主义以及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承诺。
6.针对CPTPP第6条,各国部长一致同意审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关于修订CPTPP的提案,以反映有关TPP的情况。
7.此外,各国部长认为,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决定,11个成员国之间签署的所有TPP的补充条款均应在原则上予以保留。
8.各成员国部长要求其官员继续开展技术性工作,包括继续努力确定那些尚未达成一致的条款,并对英文文本及翻译进行法律核查,以及准备最终文本,以供各国签署。
9.各成员国部长认为每一个国家在签署CPTPP之前,需要实施国内程序,例如征求公众意见。
各国决定暂停执行的条款如下:
附件2——暂停执行的条款清单
1.快运货物——第5.7条1款(f)项——暂停执行第2句
2.投资协定和投资授权(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这些条款)
9.1.
定义——暂停执行“投资协定”和“投资授权”以及相关的脚注(5至11)
9.19.1.
提交仲裁请求——a(i)B项和C项、(b)(i)B项和C项(投资授权或投资协定),脚注31
9.19.2. 提交仲裁请求,脚注32
9.19.3. 提交仲裁请求——(b)项删除投资授权或者投资协定
9.22.5. 选择仲裁员
9.25.2.
管辖法律
附件9-L 投资协定
3.快递服务——附件10-B——暂停执行第5段和第6段
4.第11.2条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暂停执行第2款(b)项,脚注4和附件11-E
5.电信争端解决——第13.21.1款(d)项
6. 参与条件——第15.8.5款——参与条件中与劳工权利有关的承诺
7. 进一步谈判——第15.24.2款——暂停执行“不得迟于TPP生效后3年内”*
*脚注:各缔约方同意第15.24.2款中所指的谈判应在不早于本协定生效后5年内开始,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一致。此类谈判应在缔约方要求的情况下开展。
8.国民待遇——第18.8条脚注4——暂停执行最后2句
9.可专利性客体——第18.37.2款和第18.37.4款(第2句)
10.因专利局的不合理延迟而调整专利保护期——第18.46条
11.不合理限制的专利保护期调整——第18.84条
12.保护未披露测试或其他数据——第18.50条
13.生物制剂——第18.51条
14.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第18.63条
15.技术保护措施——第18.68条
16.权利管理信息——第18.69条
17.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和有线信号的保护——第18.79条
18.法律救济和安全港——第18.82条和附件18-E及18-F
19.保存和贸易(打击贸易的措施)——第20.17.5款——暂停执行“或者其他适用法律”和脚注26
20.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性——暂停执行附件26A——有关程序公正性的第3条
为使暂停生效,在各国签署前,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
1.国有企业,附件4(马来西亚)
2.服务和投资不符合措施,附录2——文莱——第14条——煤炭——第3段
3.争端解决(贸易制裁)——第28.20条(越南)
4.文化例外(加拿大)
(编译自www.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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