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即将对本国《商标法》作出调整
不再将“使用”作为商标的注册条件
截止到目前,这个绝对是最值得人们关注的一项修订,因为其彻底改变了过去多年间加拿大《商标法》中的基本要求。根据此前加拿大的法律,申请人只有在提出或者宣布自己已经在加拿大“使用”了某一商标之后,其才能开展相应的注册工作。具体来讲,就是这种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在先使用”的日期,而申请人只有在提供《使用声明》之后才能开展相应的注册工作。然而,现在这种关于“使用”的规定已经被撤销了。因此,即便申请人从没有在任何地方使用过这种商标,其也能够提出注册申请并借此获得注册商标。
虽然这个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申请流程,但是这也使商标注册人从此以后必须要对加拿大的商标注册情况提高警惕,因为任何非执业实体都可以轻易地完成注册工作。
国际分类(尼斯)制度
根据加拿大当前的《商标法》,加拿大商标申请中的商品与服务说明仅需要使用“通用的专业术语”(ordinary commercial terms),而无需专门就商品与服务的类别进行描述。而在加拿大实施《1957年尼斯协定》以后,加拿大商标申请中的商品与服务清单不仅要符合《尼斯分类》的规定,同时还要继续使用“通用的专业术语”。
续展期限缩短
目前,商标注册人必须每隔15年续展一次注册商标。而根据修订后的法律,续展期限将会缩短至每隔10年。
针对这种修订,商标所有人可以有2种应对方式。首先,对于那些在随后几年中必须要续展的加拿大注册商标来讲,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上述修订生效之前提前进行续展,从而在缩短续展期限的规定实施之前得到跟以前一样的注册保护期限。其次,如果商标申请人在这些修订生效之前提交了申请,而且赶在规定调整前完成了注册工作,续展期限仍为15年。
颜色或声音商标
根据当前的《商标法》,人们在开展商标注册工作时并不需要证明自己的颜色或者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不过,随着新的法规付诸实施,这项规定很有可能会进行调整。
因此,那些颜色或者声音商标的所有人们应该考虑在这种更加严苛的规定实施之前提前递交自己的申请,从而充分利用好当前这个还算较为宽松的制度优势。
分案申请
根据新的《商标法》,申请人将可以递交分案申请。此前,即便注册申请中只有一小部分的商品或服务在审查期间中遇到了争议,那么该件申请的审查工作仍然会完全停止,直到相关问题得到解决。而根据新的制度,上述申请中不存在争议的商品或服务将能够继续开展并完成注册工作,而剩余有争议的部分则可以继续进行审查。
《马德里议定书》
新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点变化就是加拿大将会实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作为一种与《专利合作条约》相类似的制度,《马德里议定书》允许申请人能够根据一种集中式的管理制度来递交一份“国际”申请,并选出自己想为申请提供保护的成员国。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上述申请人想提交一个国际申请,那么其必须已经拥有了一件国内注册商标或者一件相应商标的待决申请。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根据新的法案,加拿大的商标审查员们将能够以标志缺少显著性为由驳回相应的申请。此前,上述审查员的检索范围仅局限于:在加拿大商标注册记录中寻找会引起混淆的相似标志;开展普通搜索以评估商标是否是描述性的;以及通过其他指标来评估是否可以进行注册。
根据新的法案,如果审查员“初步认定商标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那么其就可以驳回相应的申请。因此,这种改变很有可能会导致相较于以往,今后的审查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驳回意见。
商标资产组合审核
鉴于上述各种重大的修订以及人们仍可以在新法落地之前采取应对措施的事实,本文强烈建议所有商标所有人都要认真仔细地对自己的商标资产组合进行审核并且与各自的商标顾问进行沟通,从而确保在这些调整生效之前,尽可能地在加拿大保护好自己的商标。
不管商标所有人此前是否已经开展了商标注册工作,其都可以在不远的未来就此提出申请并享受到最先提出申请所带来的好处。这是因为一旦加拿大废除了此前关于“使用”的注册规定,那么申请人一定会毫无悬念地启动申请的投递工作。如果申请人现在就采取行动,那么这势必会降低其在未来遭遇到商标抢注以及抄袭行为时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去打官司的概率。同时,人们也可以充分利用好现行制度的优势,在实施《尼斯分类》制度前对商品与服务进行更详细的描述,享受到更低的费率以及更长的注册续展期限。
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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