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CHINOOK(适用于佐餐葡萄酒、含汽葡萄酒和啤酒商品)的所有者W.
Clay Mackey(以下称为“异议者”)曾对Lawson's Finest
Liquids,LLC(以下称为“申请者”)的CHINOOKER'D
IPA(适用于啤酒商品)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2020年12月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TAB)以异议者未在啤酒上使用CHINOOK商标为由撤销了适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的注册,并认定适用于啤酒商品的CHINOOKER'D
IPA商标不太可能会与异议者适用于佐餐葡萄酒和含汽葡萄酒的注册商标CHINOOK产生混淆。该委员会的商标决定与USPTO的其他决定不一致,此前USPTO认为啤酒和葡萄酒是关联产品,当上述两个商标相似或相同时这可能会引起混淆。
TTAB批准了申请者要求撤销异议者适用于啤酒的CHINOOK的注册的请求。申请者称,异议者自1992年9月3日(申请日)起至少连续3年未在啤酒商品上使用CHINOOK商标。异议者未能反驳申请者的论点,因此,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注册被视为无效。考虑到用于啤酒的CHINOOK商标注册已被视为无效这一事实,异议者只能辩称其对于适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拥有在先的普通法权利,这种权利使得申请者的CHINOOKER'D
IPA商标可能与异议者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但是,由于chinook是用来酿造啤酒的多种啤酒花,因此TTAB确定CHINOOK在用于销售啤酒时是通用的,也不受普通法权利的保护。
在确定上述两个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时,TTAB根据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476 F. 2d 1357, 177 USPQ
563中列出的13个因素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本案例中,TTAB发现,根据相关杜邦因素(Du Pont
factors),对异议者有利的地方在于两个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是相似的,贸易渠道是相似的,而且消费者的等级是相似的。对申请者有利的地方在于两个商标是不同的。尽管TTAB认为两个商标在外形和发音上是相似的,但两个商标的不同含义产生了不同的商业印象,这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TTAB解释称,CHINOOK暗示着与太平洋西北地区的联系,而CHINOOKER'D
IPA给人一种喝了Chinook啤酒花制成的啤酒而喝醉的商业印象。因此,这两个商标给人的商业印象的不同足以确定CHINOOK和CHINOOKER'D
IPA之间不可能会产生混淆。
TTAB在异议者提出异议申请的6年后作出了最终决定。由此可见,完成商标异议程序是非常漫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