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视频中的音乐版权保护
音乐是网络原创视频作品中的重要元素,视频创作者会将合适的音乐搭配在视频当中。当今短视频业务飞速发展,音乐与视频互相带动,音乐可以带火一条短视频,短视频也能让音乐作品走红。如何保护视频作品中的音乐版权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中国音乐市场现状和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出发,结合YouTube 的版权保护机制,为原创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保护提出建议。
一、中国音乐市场及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
根据艾瑞咨询的调查,受政策、环境和资本等因素的推动,数字音乐市场进入规模化商业发展。2019 年网络音乐用户达 6.35 亿人,其中手机音乐用户达6.33 亿,同比增长 14.5%。2019 年中国网络音乐付费订阅用户达 4772 万人, 付费收入为 58.6 亿元,网红歌曲涉嫌抄袭、批评综艺使用无版权音乐等新闻屡见不鲜,这都体现出对人们的版权意识不断提高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未来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工作。
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2007 到 2017 年,中国视频市场世界排名从第 10 名上升到第 2 名②;2019 年,中国音乐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跃升到第七③。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国际文化市场上的影响力仍十分有限,以美国为例, 无论是视频还是音乐,十余年间都稳居首位。向文化影响力更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借鉴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二、原创视频中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
首先,个人创作视频鲜少使用本人原创音乐,往往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 面临更多侵权风险;其次,信息的不对等使得创作者很难获取音乐版权信息,大型音乐公司或知名作品的版权费高昂,很难由个人承担;有些创作者对音乐版权的意识比较薄弱,往往拿来便用,东窗事发也只有“不知道、没想到”作为抗辩。
视频平台对于音乐版权也没有足够的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一问题。原创视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侵权问题也就爆发出来。2021 年 2 月 1 日,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出《关于要求快手 APP 删除一万部涉嫌侵权视频的公告(第一批)》,视频数量达 1.55 亿,要求快手平台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停止侵权、自查歌曲版权④。苹果商店回复,若快手不尽快解决问题将会被下架。可见视频平台解决音乐版权问题迫在眉睫。
三、原创视频中音乐版权保护的几项建议
原创视频中的音乐版权保护需要多方努力,其中最直接的三方主体分别为视频创作者、音乐创作者和网络视频平台,本节将从三个主体出发,通过对 YouTube 音乐版权保护措施的分析提出建议。
(一)视频创作者
YouTube 首要版权条款(the first rules of copyright)中说明“他人拥有版权的音乐若无授权不可在视频中使用”,为了保护音乐作品版权,YouTube 通过内容识别的自动化系统—— Content ID 对视频使用的音乐进行匹配,可以扫描视频检测出不同演出者、唱片公司或发行商的音乐版权,一旦被匹配,视频创作者将视情节承担后果:一般情况下,视频创作者不需要下架视频,音乐版权人可以选择禁止视频创作者通过视频获利或由音乐版权人自行盈利;情形严重可能会遭到 YouTube 警告、封号等更为严厉的处罚。YouTube 也为视频创作者提供了补救方式,主要为剪掉视频中收到版权主张的部分或将歌曲替换为 YouTube 音频库中的音频或将歌曲静音三种,即便视频创作者进行了补救,在视频被匹配之后、完成补救之前的收入也需要归音乐版权人所有。
在前述一般规则之下,YouTube 援引“合理使用”(Fair use)的规则。合理使用是对限制版权所有人权利的方式之一,指在满足合理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中国及美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皆有规定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最新修订版第四节,列举合理使用的情形;美国在其版权法的第 107 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个构成要素⑥。即便中美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作品一旦盈利很难援引合理使用的抗辩。视频创作者往往会通过 YouTube 平台获利,一旦产生收入,向版权方支付费用或承担 YouTube 的处罚几乎成为必然。
2020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见,音乐作品区别于视频作品独立存在,这就代表视频创作者使用音乐作品之前必须获得相关授权。
视频创作者所需要获得的授权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获得广播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授权。除此之外,视频创作者还需要注意根据视频将上线的地区决定获得授权的地域范围,必要时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向当地音乐版权协会取得授权。总而言之,视频创作者所需获得的权利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对于创作者来说拿来主义是极其不可取的态度。
视频创作者想要出海或者适应国内越来越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必然要尽早开始注意对音乐的使用和音乐授权的取得。若不加以注意,轻则收入减少,更严重的可能会面临信誉危机。
(二)音乐创作者
前文提到,YouTube 努力通过 Content ID 让所有著作权人在 YouTube 上辨别和管理自己的内容。音乐版权人可以通过 Content ID 中的 Audio ID 对视频中的音频进行识别,一旦匹配成功可以通过该视频获得收入,YouTube 为唱片公司、发行商及其他版权所有人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YouTube 的版权保护呈现出更倾向于音乐创作者的趋势,YouTube 作为第三方平台接受双方的举证,在实践中, 视频创作者向 YouTube 提出的申诉只要被音乐版权方驳回,该视频在匹配之后的收益都将归版权方所有;YouTube 还在技术层面不断提高 Content ID 系统,音乐匹配成功的时长越来越短,视频中仅仅出现几秒钟的旋律也存在被匹配的可能。
相比之下,国内音乐创作者不仅缺乏如 Content ID 一样能够有效利用的技术,同时还缺少主张权利的渠道,要在上亿的原创视频中寻找未经授权而被使用的音乐作品进行维权,无异于大海捞针。
音乐创作者的弱势地位需要通过制度和技术的设计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得到平衡。可喜的是,原创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保护正在向好发展——音集协等组织正为保护音乐原创者的权益采取积极行动,音乐创作者也在不断探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径。
(三)网络视频平台
国内的网络视频平台往往会选择规避承担用户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国内的视频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主张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负有通知删除的责任⑦。法院也支持此项主张,2018 年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中法院判定:“优酷公司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自然应接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以规避本不应该由平台承担的风险。但视频平台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同时还能保护版权和创作者呢?
为了防止平台推卸责任,滥用“避风港”原则,我国也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通过立法进行了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于平台是否属于“应知或者明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⑧。在法律层面,视频平台对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的责任也越来越大,“避风港”原则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不断收缩。刨除法律层面的要求, 由前文快手面临的侵权问题也不难看出,音乐原创者也已经寻找到更多方式与平台制衡。
视频平台不尊重音乐原创者只会让其他创作者寒心。更好的内容是视频平台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力,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才能吸引更多创作者,从而获取更多优质作品。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作,让音乐与视频能够更好得结合,产出更优质的作品。如果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成为视频创作的阻碍也违背版权保护的初衷。如前文所说,视频创作者在获取音乐版权的过程中存在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为了能够在视频创作者和音乐创作者之间寻求平衡,YouTube 作为视频平台发挥企业的作用,建立了音频库,视频创作者可以在 YouTube 的音频库中挑选合适的音频,音频库中也存在付费使用的音乐,为视频创作者提供方便的同时,直接为音乐创作者创造收入。由此可见,平台有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可能。
综上,积极地承担责任才事视频平台发展的长远之计。视频平台不能无视音乐版权的问题得过且过,应当为音乐和视频创作者搭建起沟通、交流和融合的桥梁。
四、结语
过去,我国版权保护的进步依托于政策的不断推进,版权保护更强调行政救济⑨。《TRIPS 协定》序言中说: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在不考虑专利、商标等领域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冲突的情况下⑩,我国版权保护的发展中更多地调动视频创作者、音乐创作者以及网络视频平台的积极作用,更多地发挥民事救济的作用,以保护原创者的权益、提供更好的创作土壤、提高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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