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播放背景音乐需先获表演权许可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长风景畔大悦城商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背景音乐侵权案取得新的进展。在法院的调解下,3家公司均主动向音著协提出和解,并分别与协会达成和解协议,3家公司分别向音著协支付4万—5万余元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费。
按照协议,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音著协支付2017年度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费,并由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音著协支付2017年度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费,并向音著协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45万余元;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音著协支付2017年度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费,并向音著协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
获得某一项权利不意味着获得所有著作权
此次3家公司的侵权案与2017年上半年音著协诉“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背景音乐侵权案”相比,共同之处在于:商家将“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取得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当作“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表演权”使用,或者将词曲作者“某一项权利的授权(如复制权)”错误地理解为词曲作者“所有著作权的授权”,以此拒绝再支付表演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音乐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属于作品的邻接权人,不是著作权人,依法不享有表演权。商家若需要播放背景音乐作品,则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授权许可。
集体管理组织是有效授权途径
由于商家播放背景音乐具有大量性、随机性等特征,仅凭词曲作者个体与经营者直接洽商表演权许可,将面临信息获得困难、交易成本巨大等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全球范围的词曲作者纷纷加入所在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商业场所则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获得播放背景音乐的表演权许可。在此模式下,使用者无需逐一联络大量的词曲作者来进行谈判并签署授权协议,便可方便快捷地获得播放背景音乐的许可,完全避免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然而实践中,一些商家对《著作权法》认识不深刻,轻信部分音乐服务公司“可以解决播放音乐所涉及的所有著作权问题”的承诺,并以极低的价格与音乐服务公司达成交易,不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唯一有效途径向著作权人缴纳著作权使用费。还有部分经营者明知应当向著作权人付费使用音乐,却以“降低经营成本”为借口,主动寻找第三方服务机构,企图规避法律的付费规定。本次3起侵权案的结果表明,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方服务公司,如果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许可授权,均无法解决公开播放音乐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商家与服务公司达成的所谓的“协议”,不但没有获得其播放背景音乐应当获得的词曲表演权许可,同时也导致了自身的利益和名誉受损,还间接帮助了这些音乐服务公司非法牟取私利,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市场秩序。
音著协借此提醒广大商家: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表演权许可,是营业场所合法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前提,也是商家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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