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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应该是怎样的?版权保护和知识共享并不矛盾

日期:2017-11-2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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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新媒体传播作品的形态越来越多样,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资源分享平台、知识资源数据库、有声读物、网盘等传播手段不断翻新。人们在享受数字新媒体传播作品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饱受网络侵权造成的伤害与困惑。 

专家认为,知识共享已经成为当下大势,但在共享知识的同时,也应该注重版权保护,二者并不矛盾。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

当前,在互联网平台上,借助技术力量未经许可使用内容随处可见。作品的传播与知识的共享欣欣向荣,但许多权利人却对此郁郁寡欢。 

尤其是一些数据库平台,以向公众传播知识,提供公共服务为由,将数据库内容免费向公众开放。“这些平台仅仅考虑了如何满足产业链下游用户的需求与体验,而忽略了创作者和生产者,忽视了作品的著作权和合法权益。尽管其商业模式存在了十几二十年,但是这无疑是一种竭泽而渔的商业模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他认为,目前数据库领域存在大量侵权问题,这些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很多作品的著作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违社会公众利益,值得相关部门关注。

还有一些网络图书馆平台,以公益的名义,向地方图书馆和公众提供免费的受版权保护的馆藏数字资源。张洪波对此表示,满足公共文化服务也要遵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属于私权,知识共享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包括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他提出,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不是互相矛盾的关系。

“尊重版权是知识共享的前提,共享的终极目的是全民获益,让创作者、使用者、出版者都获益,互联网环境下的恶意侵权应当受到严惩。”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强调。他认为,当前文化领域普遍存在着对版权淡漠现象,文化发展应建立在优质的版权资源和良好的传播能力之上。如果脱离了优质的版权资源,文化是很难发展和前行的,应该把版权问题放在战略地位去考虑。

尊重版权才能有源源不断的知识内容

“无论是权利人、传播人还是使用者,都应该或者可能享受到互联网环境下知识共享的便利和福利。”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黄强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共享服务其实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但由于一部分人不注意版权保护,使得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难以追踪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由此形成了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种种问题。

长此以往,对于知识共享也会产生不利影响。“知识共享是有法律前提的。”阎晓宏强调。当前,有一部分人认为知识共享就是把别人的内容拿来以后分享给大家,这不是共享。只有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让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保护才能达到共享,即全民在获得知识方面成本更低,更便捷,获得的知识质量更好,这才是知识共享的目的。

张洪波也认为,只有尊重版权,著作权人才会源源不断地创作和生产知识,让整个社会共享,这才是真正的知识共享。

版权问题要一边治理一边引导

“版权是行业发展的基础,但保护并不应该阻碍思想和知识的自由流动及合理使用。”在强调版权保护的同时,高等教育出版社数字技术部主任张泽认为,也不能只关注保护,而忽视共享,毕竟,互联网的本质是开放与共享,这么多年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也验证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

具体到版权保护上,张泽认为,当前侵权现象如同洪水猛兽一般,因此一方面要像大禹治水一样“堵”住侵权源头,以高压的姿态遏制;另一方面还是要去引导,增强所有人的意识。当前很多权利人并没有这种版权意识,侵权的人也没有这种意识,这就是个大问题。张泽举了一个例子,“在很多年以前,一个美国教授想要一张我的光盘,我说可以免费拷贝,他说不,要用就得去买一张。”如果权利人或侵权人都有这种版权意识,那么版权纠纷问题将会少很多。

张洪波则建议可以让权利人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维权。他表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积极推进建立网络转载文章稿酬转付、网络监测、国际合作收费和集体维权平台。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张立从技术角度对网络维权工作开展提供了建议和指引。他认为,当前一些常见的知识共享服务商业模式引发的版权问题,可以通过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在数字内容注册、网络侵权追踪、可信交易数据管理等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