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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地区的软件发明专利保护

日期:2022-12-28 来源:IPtoday 作者:NLO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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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用户界面、商业方法、数学方法和模拟的相关发明需要格外注意。欧洲地区通常将图像处理和密码技术的相关发明视为具有技术性。


所有技术领域内不乏计算机实施发明的身影,从计算机、移动设备到生物技术应用,无不涉及。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规定,任何领域内的发明均可被授予专利,但 EPC也明确表示自称为发明的计算机程序不属于发明之列。此外,根据EPC,用于执行脑力活动、打游戏、经商和呈现信息的相关方法也不被视为发明。


但是,我们能够轻松地避开EPC第52条规定的可专利性除外范围。举例而言,只要针对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包含至少一项被视为具有技术性的特征,就不在EPC第52条规定的可专利性除外范围之内。


如此一来,只要权利要求针对的是设备或某一计算机实施方法,就足以避开被挡在可专利性门槛外的命运。EPC第52条下的可专利性除外范围是第一道关卡,我们可以轻松跨过。


不幸的是,在跨过第一道关卡之后,此等权利要求的所有非技术性特征将在创造性评估过程中被悉数忽略。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二道关卡,通常情况下,要想跨过它就没那么容易了。


EPC并没有对技术性作出界定,但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的相关判例法给了我们一些提示。


什么是技术性?


在欧洲,用户界面、商业方法、数学方法和模拟的相关发明需要格外注意。欧洲地区通常将图像处理和密码技术的相关发明视为具有技术性。


举例而言,要想主张用户界面的特征具备技术性,其中一种方法是主张该特征能够对设备的资源产生某种积极影响,例如可以减少内存使用量或缩短处理时间、优化显示区域的使用或提供更高的安全性等。此法同样适用于商业方法的相关发明。如果系统涉及设备之间的某种通信,则带宽将被视为资源,支持某一特征具备技术性的合理论据是其能够减少带宽使用。


用户界面的相关考虑因素


用户界面的相关发明被认为仅仅呈现信息,因此存在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风险。根据完善的相关判例法的规定,信息的呈现既包括所呈现信息的认知内容,也包括具体的呈现方式。这不仅局限于视觉信息,还包括其他呈现形式,例如音频或触觉。另一方面,对功能数据进行展示的数据编码方案、数据结构和电子通信协议通常不被视为信息的呈现形式。


在评估用户界面的技术性时,需要考虑发明的背景、用户执行的任务以及实际用途。如果发明能够通过持续的向导式人机交互来可靠地帮助用户执行技术任务,则通常会被视为具备技术性。然而,所主张一项发明具备的效果不能依赖于用户的主观兴趣或偏好。如此一来,以彩色标记(而非数值)来显示数据的做法通常被视为用户的主观偏好,因此不具备技术性;而通过呈现技术系统的内部状态来帮助用户正确操作技术系统、或者以低分辨率并排显示多个图像并允许用户选择和显示更高分辨率的图像的做法,则通常被视为具备技术性。


数学方法的相关考虑因素


人工智能、区块链、模拟等技术的计算模型和算法本身具备抽象的数学性质。具体而言,数学方法不被视为EPC下的发明。因此,与数学方法密切相关的发明必须提供能够满足某一技术用途的技术效果。如果发明针对的是某一技术领域内的特定应用,或者是为了迎合特定的技术实现,那就属于这种情况。EPO的相关指南提供了多个示例来阐明数学方法可能作出的技术贡献。举例而言,对某一技术系统或工艺(例如X光机或钢冷却工艺)的控制通常被视为具备技术性。同理,对计算机网络中的负载分配进行的优化也被视为具备技术性。


如果发明能够通过持续的向导式人机交互来可靠地帮助用户执行技术任务,则通常会被视为具备技术性。


第G1/19号裁决


第G1/19号裁决由EPO的扩大上诉委员会(EBOA)颁布,其所涉欧洲专利申请针对的是,用于模拟人流穿过某个环境的移动方式来辅助建筑设计过程的计算机实施方法、程序和设备。


EBOA在该裁决中明确指出,当评估某项特征是否有助于形成计算机实施模拟相关发明的技术性时,所采用的方法应与其他计算机实施发明的相应评估方法并无二致。EBOA还裁定,长久以来一直使用的COMVIK方法适用于计算机实施模拟的创造性评估。根据该裁决,不应区别对待计算机实施模拟与其他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除此之外,EBOA还在该裁决中认定,没有必要针对计算机实施模拟与(外部)物理现实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所用计算机系统内的特征来确定技术贡献。此外,还有许多示例表明,在评估某项发明的技术性时,已经考虑到该发明发挥技术效果(这可能不同于该发明对物理现实产生的直接技术效果)的可能性。当专门针对某项技术用途而对权利要求所述工艺产生的数据进行调整时,或者当相关数据的技术用途是隐式的并且覆盖整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则可以考虑潜在的技术效果。但是,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涵盖被视为非技术性的其他用途,则另当别论了。在这种情况下,创造性无法覆盖权利要求的整个保护范围。


EBOA还讨论了模拟系统或工艺的技术性质与创造性之间的关联,并得出结论称,某些技术系统模拟对创造性毫无贡献,反而是非技术系统模拟有可能促成创造性的形成。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模拟是否有助于解决技术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应针对其他计算机实施发明适用相同标准。


EBOA明确指出,当评估某项特征是否有助于形成计算机实施模拟相关发明的技术性时,所采用的方法应与其他计算机实施发明的相应评估方法并无二致,而且长久以来一直使用的两步法适用于计算机实施模拟的创造性评估。


如果在大部分时间里,计算机实施模拟对计算机的内部运行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要想不加入与物理现实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权利要求限定于任何特定技术用途,将变得相当具有挑战性。因此,在经历极其漫长的申请程序之后,计算机实施模拟的待遇似乎没有发生太大改变。


总而言之,第G1/19号裁决确定如下:


无需建立与物理现实之间的直接联系;


潜在的技术效果即已足够(例如,专门针对技术用途进行调整的输出数据);且


数据的技术用途可以是隐式的,也可以是显式的,但必须覆盖权利要求的整个保护范围。


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保护策略


应采取的行动


提交专利申请、对发明进行保密或公开发明择其一。


在考虑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保护时,有几种策略可供参考。最直接的策略是提交专利申请。然而,在某些情况中(例如,专利判例法的专利适格性相关规定对发明不利,或者难以发现竞争对手正在侵犯您的专利),对发明进行保密可能是更佳选择。这种选择会带来一定风险,原因是在某些情况中(例如,掌握必要知识的员工离职并转投其他公司),发明可能被公之于众。对发明进行保密的另一个弊端是,竞争对手可能作出相同发明并提交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中,您可能被禁止使用自有技术。因此,第三种选择是将发明公之于众,避免竞争对手为相同发明申请保护。


申请保护的地点


当决定在哪里为您的人工智能软件申请保护时,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清楚,例如您的市场和竞争对手所在何处。对于计算机实施发明而言,还务必要考虑到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此类发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中国、韩国或美国专利局对待计算机实施发明的方式与欧洲专利局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对此采用三步法,而非欧洲专利局所奉行的两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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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的第一步是评估权利要求是否针对允许类别,即工艺、机器、制造方法或物质成分。如果权利要求并非针对上述任何类别,那么就代表它与不具备专利适格性的标的相关,权利要求将被驳回。反之,三步法将继续检查权利要求是否涉及以下任一司法例外: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权利要求就属于具备专利适格性的标的。如果权利要求的确涉及司法例外,但此等司法例外包含在实际应用之内,则权利要求也应被视为具备专利适格性的标的。


如果司法例外未包含在实际应用之内,则应视为权利要求针对该司法例外,并在最后一步中执行进一步的分析。最后一步是,评估权利要求涉及的构成发明概念的额外要素是否(显著)多于所涉司法例外。如果权利要求整体上的重要性显著高于司法例外本身(即权利要求中存在发明概念),则权利要求具备专利适格性,而如果权利要求整体上的重要性未显著高于司法例外(即权利要求中不存在发明概念),则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适格性。


USPTO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专利审查员实施上述三步法的指南。该指南包含多个实用示例,说明了专利审查员可能采取何等方式来评估上述三步法的每个步骤。


结论


用户界面、商业方法和数学方法的相关发明需要特别留心和格外注意。由于提交专利申请可能并非最佳做法,因此应考虑不同的策略方案。此外,还应考虑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处理计算机实施发明时呈现出的差异。


应认真起草与计算机实施发明相关的申请,并结合考虑此类发明的特殊性。专利申请应包含尽可能多的技术细节和技术效果。这可以提高后续成功主张某些特征具备技术性的几率。因此,务必要向技术实现人员询问他们所遇到的技术难题,以及他们所采取的解决方式。相关技术特征应提供不以用户的意愿或偏好为转移的客观技术效果。


在欧洲,专利申请务必加入尽可能多的关于设备如何执行操作的技术特征。例如,与现有方法相比,相关发明在节省能源、节省时间、提高操作效率或准确性等方面表现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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