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判决欧盟不能单独缔结“新一代”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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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2013年9月,欧盟和新加坡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文本。该协定被视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因为该协定不仅包含减少商品与服务贸易关税和其他阻碍的传统条款,而且还包含有关竞争、可持续发展、公共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和外商投资的条款。
应欧盟委员会的请求,欧盟法院作出判决称,现有形式下的自由贸易协定不能由欧盟单独签署,必须由欧盟与成员国一起签署。这是因为许多“新一代”条款属于欧盟和成员国共有的职责范围,如有关非外商直接投资的条款(不以影响企业管理和控制为目的的间接投资)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法院判决的影响是:上述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任何纳入了相似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应遵从每个成员国的国家审批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着国家和地区层面的议会都需要批准,这就可能导致延误,例如欧盟和加拿大之间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曾因比利时瓦隆地区议会的阻碍而搁浅。
判决对脱欧的影响
过分强调欧盟法院判决的影响是危险的。这个技术性判决只是澄清了现代欧盟贸易协定和其批准程序的复杂性。非外商直接投资和投资者争端解决是任何贸易和投资战略的重点,欧盟和第三方国家(包括英国)很可能将继续签署包含这些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
就脱欧而言,英国政府曾表示希望与欧盟建立“深入和特别的”伙伴关系,换句话说,此种全面贸易协定需要欧盟和成员国国家和地区议会的批准。
对只关注商品和服务而不包含投资的贸易协定而言,欧盟法院的判决仍允许英国和欧盟不经成员国国家议会审批快速达成协定。
但是,英吉利海峡两边的企业可能更希望为双边贸易和投资带来确定性和长久框架的全面协定。
英国政府将如何回应欧盟法院的判决还有待观察。
(编译自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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