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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日期:2018-07-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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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上诉人北京魔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6)京73民辖终227号]


杰外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依法享有漫画《蜡笔小新》中文翻译版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魔屏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该漫画作品中文版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魔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后,魔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魔屏公司上诉至我院。


二审审理期间,魔屏公司根据杰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实,主张杰外公司租赁的办公用房有两处,一是位于石景山区,二是位于朝阳区。经过二审询问,杰外公司表示其位于石景山区的注册地址偶尔会有行政人员前往,平时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包括财务、行政部门在内的绝大部分员工均在朝阳区办公。据此,根据魔屏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新提交的证据以及二审询问情况,我院认定杰外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朝阳法院审理。


二、是否为虚列被告的审查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6)京73民辖终1176号]


朱某向一审法院诉称,招商银行未经许可使用其原创的漫画作品制作微博发布在微梦创科公司认证和管理的新浪微博上,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招商银行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异议,招商银行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招商银行的上诉理由是,朱某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不要求微梦创科公司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微梦创科公司是朱某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而虚列的被告,目的是为了规避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故微梦创科公司所在地无法成为本案在北京法院管辖的依据。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朱某诉称,招商银行和微梦创科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共同侵犯了朱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此外,朱某还就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初步证据,可以认定两被告与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关联,且朱某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招商银行关于朱某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