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提交给美国参议员的一封信中,美国版权局对“反复侵权者”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并强调“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理想。终止持续盗版的互联网账户可能并不总是适当的选择。相反,版权局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可以限制盗版账户的带宽。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分委会正在寻找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盗版问题的方法。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分委会正在与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合作,以探讨是否可以完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以更好地适应当今的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分委会主席汤姆.提利斯(Thom Tillis)2019年为完善DMCA所做的工作与版权局为此所做的有部分重叠。分委会的工作已经进行多年,最近一份咨询报告总结了相关的调查结果和意见,并建议对现行法律做出一些“调整”。
知识产权分委会意识到双方的重叠之处,并致信版权局,要求其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澄清和指导。版权局回信就其如何处理某些主要问题进一步提供了详细信息。
DMCA目前要求希望获得“安全港”保护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用并合理实施”反复侵权者政策,该政策允许“在适当情况下”终止反复侵权者的账户。
反复侵权问题是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几起备受瞩目的诉讼案的核心问题,并且在近期导致考克斯被判支付高达10亿美元的赔偿金。然而,这引起了一些争议,因为DMCA的解读空间很大。关于“合理”和“适当”的定义并不清晰。
在给知识产权分委会的答复时,版权局强调,对所有服务提供商都应设置一些最低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因服务提供商的规模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意味着具有更多资源的大型服务商可能面临更高的标准。例如,要求其防止侵权内容的再次出现。
防止“再次出现”的视角实际上暗示了一种过滤要求,版权局在其报告中对此表达了反对意见。虽然这可能使某些相关方感到担忧,但版权局也为普通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一些令人安心的建议。
版权局指出,并非所有版权侵权行为都是一样的。在确定是否应终止反复侵权者账户时可以考虑这一点。例如,上传整部电影的YouTube用户比将歌曲的一部分作为自制视频背景的用户造成的伤害更大。
版权局在信中写道:“因此,在任何特定的旨在终止侵权账户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反复侵权政策中,前一种情况下要求的通知数量可能会比后一种情况少(即针对整部电影侵权的情况,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删除通知后就删除)。”
“因此,尽管应该针对反复侵权行为制定某些最低标准,但对这些标准的合理性的评估可能会因案件中的各个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开放服务平台的规模和资源、服务的性质以及侵权本身的性质。”
很显然版权局非常关注个人用户的权利,这体现在其对反复使用共享盗版内容的账户采取断网措施的观点中。在最近的法院判决之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变得更加严格,但是版权局指出,断网并不总是“适当的”方式。
信中指出,终止某人的互联网访问可能比终止社交媒体账户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例如,如果只有一家本地宽带提供商,那么终止用户的互联网服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终止社交媒体网站上的账户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因为社交媒体网站还有其他现成的替代品。”
这些终止账户的潜在后果可能会在适当的情况下产生影响。如果DMCA得以更新,那么国会可能会考虑这一点。具体而言,版权局建议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其他限制措施(例如带宽限制)可能比硬性断网更合适。
“国会可能希望考虑采取无需终止账户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带宽或降低服务速度,以解决针对DMCA第512(a)中服务的某些用户的反复侵权行为。”
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建议,尤其是考虑到近期因“反复侵权者”问题持续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起的诉讼。
信中同时还提到了其他用户权限,包括保护言论自由免受假删除通知的影响。目前,在用户收到错误或不正确的通知之后,最多可能需要2周的时间才能还原内容。如果涉及言论自由审查,那么2周时间可能太久了。
与版权局的报告相似,这封回信的内容包括一些说明和建议。有些内容支持版权持有者,而另一些则对互联网服务或公众更有利。
(编译自www.torrentfrea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