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人工智能
此前,一位摄影师将一只猴子用其相机自拍的照片发到网络的行为引起了美国保护动物权益组织的起诉,而该起诉讼在历经长达2年的拉锯战后在近期终于得以解决。虽然美国地方法院否认了猴子拥有照片的版权,但是该摄影师还是不希望看到美国保护动物权益组织到上诉法院再进行申诉。
现如今,猴子们是否能创造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不是一个要紧的问题。但该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所引出的核心问题,即,在这个日益自动化的世界里谁能够拥有创意作品,对于版权的未来而言则是相当重要的。
随着人工智能(AI)软件的出现,计算机(而不是猴子)将创造出大量根据现行法律会拥有100多年版权的原创作品。
2013年上映的美国电影《“她”》(“Her”)讲述了在不远的未来,一个名叫萨曼莎的操作系统(OS)能够了解人类的欲望并帮助加以实现。萨曼莎(斯嘉丽.约翰逊配音)挑选出并编译了男主人公西奥多(杰昆.菲尼克斯扮演)的信件,并成功将这些信件编成书出版。这是菲尼克斯扮演的角色想做但从未实现的事情,而OS却替他完成了。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即,这部电影中那本将以西奥多的名义出版的书籍的版权是属于西奥多、OS萨曼莎还是不属于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呢?
此类场景可绝非是简单的幻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显然有能力为自己创建出精确的头像——可以扫描自己的脸庞、调整实际尺寸并设计性格特点。而这些创建出来的头像版权是属于其创建者还是拥有创建上述头像平台的公司,或是不属于任何人(因为只是软件创造出该头像,同时还缺乏足够的人工干预来说服法院)?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包含通过保护创意作品(以物质刺激激励作者)来鼓励原创作品创作的概念。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旨在“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发展”。
起草该条款时,制宪者并未将通过机器人创作出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写入到该条款里。因为人们没有必要对机器人给予物质奖励。机器只是简单地根据程序指令做事,完全不需要任何物质奖励。这就是上述地方法院拒绝为猴子的作品授予版权保护的原因。因为这只猴子所创造出的作品并不是受物质奖励驱动的,而且即使其创造的作品是受物质激励的,这种物质奖励也会由版权所有者独占,而不是分给动物。
在机器人将最终主导创意领域(包括操作、分类、色彩校正、摄影以及订购文学、音频和视频内容)的世界里,要么法院可能会裁决那些缺少人力投入的创作作品应归入公有领域,并且得不到任何保护;要么如果此类作品被授予了版权,那么机器人的产出将根据当前版权法律获得超过100年的保护。这两种情形哪一种更好?哪一种方法能最好地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发展”中美国的基本利益?版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在几年内能受到保护吗?
英国早在1988年就积极尝试解决以上问题,当时英国出台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承认“计算机产生”的作品是没有“人类作者”的作品并明确授予此类作品版权保护。 2017年2月,欧洲议会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提倡授予自主式机器人“电子人”的法律地位。
2017年9月28日,欧盟的代表团访问日本东京,就根据日本与欧洲的法规AI产生的作品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及其他问题进行了磋商。
在当今世界中,参与创作作品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参与者就是创造作品的人。
例如,如果一位软件工程师对一个机器人进行了编程,而该机器人可以生成音乐,那么该音乐的版权将属于通过控制该机器人创作歌曲的人,而非制造该软件的工程师或者机器人本身。本文案件中的猴子可能按了一下相机的按钮,但这位摄影师拥有该照片的版权。即使在一个机器人本身可进行更多操作且AI日益成熟的世界中,这个准则依然奏效。美国的法律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来明确的指出:即使一个人可能是完全依靠机器来产生原创作品的,但是其还是那个会受到宪法保护的原创者。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是,在一个日益机械化的世界,我们必须坚持通过保护人类创意和创新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发展”的基本原则。
编译自www.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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