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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猴子不拥有自拍照版权

日期:2016-01-1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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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地区法官1月6日表示,那只拍了一张很出名的自拍照的猕猴不能被视为该照片的版权所有者。 

        美国圣弗朗西斯哥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威廉姆.奥瑞(William Orrick)说:“尽管国会和总统可赋予动物和人类法律保护,但没有迹象表明他们在《版权法案》中也是这么做的。” 

        去年提起诉讼的善待动物组织(PETA)力图获取法院令——让其为了一只6岁的猕猴和其他生活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保护区的冠毛猕猴的利益代表猴子起诉并管理照片的所有收益。 

        英国自然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2011年去苏拉维西岛旅行,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他的相机拍摄了上述照片。大卫.斯莱特要求法院驳回诉讼。斯莱特说,他所属的野生动物个性公司(Wildlife Personalities Ltd)在英国获得了照片的版权,这应为世界所尊重。 

        PETA起诉斯莱特和位于圣弗朗西斯哥的自行出版公司布勒布(Blurb),布勒布出版了名为《野生动物个性》的书籍,其中就包含“猴子自拍”照。 

        这些照片被其他渠道广泛传播,包括维基百科,维基百科认为没有人享有这些照片的版权,因为这些照片是由动物拍摄的,而不是个人。 

        斯莱特在法院文件中说,他自己是一个自然摄影师,非常关心动物保护,他说应由美国国会而不是联邦法院决定版权法是否适用于动物。 

        PETA的法律总顾问杰夫.克尔(Jeff Kerr)说,该组织将继续捍卫猴子的权利。 

        克尔说:“尽管受了挫折,但我们创造了法律历史,因为我们向联邦法院争取名为“鸣人”(Naruto)的猕猴应成为版权所有人而不是将其作为个人产权。这个案子揭露了那些利用动物牟利的人的虚伪。”(编译自new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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