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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输出了美国版权控制措施

日期:2011-10-24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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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称最终批准与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美国工人来说,是一次重大胜利”。

奥巴马没有提及的是,美国国会最终批准的这些协议对于电影业和其他有影响力的美国版权所有者而言也是一次重大胜利。有内容详细指出消费者对于计算机软件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了,但“具体要看执法的需要”。

美国政府网站上并没有强调这一点,但这三份自由贸易协定确实掺杂了美国版权法中部分较有争议的条款。

这些复杂的协议中有一章内容附和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该法于1998年在图书管理员及计算机科学家们一片反对声中获颁布,用以威胁大学教授、阻碍对于HP安全漏洞的研究并将一位创建了电子图书转换实用程序的俄罗斯程序员送进了监狱。

现在,哥伦比亚、巴拿马、韩国将被要求禁止规避任何“获取受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这意味着备份一份DVD或者视频游戏将成为非法,但还要以具体细节而定,对于犯罪也是如此。

第18章亦即知识产权部分的措辞没有包括美国人享受的有限保障。比如,美国DMCA允许美国版权局根据计算机技术的情况创建例外,这一点没有输出给自由贸易签署国。

在美国,并不反对“某人从事安全测试行为”的法律。那种授权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并没有规定,以下几点也没有规定进去:美国版权局创建的绝大多数免责措施,包括在某些案件中有关绕过电子图书和视频游戏安全的免责规定、规避基于加密狗的限制、为拍摄纪录片从DVD里复制部分片段。

这大概是版权所有者对于自由贸易协定的通过如此兴奋的一个原因。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称“非常高兴”。

美国电影协会“感谢国会通过这些贸易协定”,这将减少“阻碍我们产业在国外发展的内容盗窃行为”。甚至于代表视频游戏发行商利益的娱乐软件协会都预言国会的行为将“促进出口、打开新的市场前景并增加高薪职位”。

换言之,DMCA中主要的“反规避”部分被输出了,而部分意在保护研究人员和其他合法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人员的保护措施没有包含进去。

Public Knowledge宣传组法律副总监Sherwin Siy对此很是不满,Public Knowledge之前就曾批评过DMCA条款。

“绝对值得一提的是,我们长久以来对于通过国际协定制定的准立法过于敏感,” Siy说。

美国商会对于国会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大加赞赏,但是对于DMCA那样的措辞的意义没有给予太大重视。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大律师Steve Tepp说这“简直是1998年生效的DMCA中美国法律条款的逐字抄录”。

可以肯定的是,贸易协定中有大量条款有可能甚至受到对版权法持最怀疑态度的人的欢迎。第15章是关于电子商务的,该章限制对任何“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征收关税。明确允许电子认证和数字签名。

布什政府贸易谈判代表就曾习以为常地将像DMCA那样的措辞加入双边协定,这在2003年与新加坡签订的协定中以及一年以后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协定中都有体现。与哥伦比亚、巴拿马、韩国签署的协议,虽属奥巴马政府的首次谈判协议,也彰显了其继承传统的秉性。(编译自news.c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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