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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助力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

日期:2020-12-16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李伟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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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专利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国家与国家的竞争实质是技术的竞争,中美贸易战实质是技术的战争、是知识产权的博弈。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三部分组成。我国早已经是专利申请大国,但算不上核心技术发达国家,在飞机、汽车、医药、芯片等领域,我们仍然高度依赖技术进口。在雄安新区发展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在专利领域出现以下主要问题:


1、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

2、网络侵权现象激增;

3、技术转化率不高,对发明创造人激励不够。


适时修改《专利法》,鼓励更多的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加强权利人的保护,增加违法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从2014年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历时6年时间。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修订《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对局部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 


重要修改亮点解读:


一、新增“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新《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有利于与世界专利制度接轨,以后包括鞋底、茶杯把手、鼠标滚轮、手机屏幕等产品局部的改进,都可以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二、明确了“职务发明”的“单位的专利申请权和处置权”


新《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职务发明单位有权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有权利和责任对专利进行实施和转化。该条修改,能有效的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职务发明单位更加具有决定权。


三、增加了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方式


新《专利法》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对发明人、设计者进行奖励,能起到激励创新的目的,在专利转化中,可以灵活采用股权、期权等新的激励和获酬方式,更能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更能保障发明人获得报酬,有利于专利的转化和实施。


四、新增“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原则


新《专利法》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诚实信用原则”是为民法的“帝王条款”,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七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的申请、专利权的行使也应该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滥用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骚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应该受到限制和承担责任。如果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存在经营集中、垄断协议、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等行为,则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五、增加“疫情等紧急状态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全球出现新冠疫情,对技术的申请和保护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生物技术保护,关乎社会的安宁和公共安全,法律有必要对这种情况予以特殊对待和特殊保护。《专利法》对疫情等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技术的保护作了回应,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公开的,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例如,抗击疫情的药物等。


六、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是为了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所做的修改。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非常有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产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延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非常有必要。


七、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加大被告举证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


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关于该部分的修改,变化很大,作用和意义也非常重大。第一、修改了确定赔偿的参照因素的顺序,原告拥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其实也降低了原告在确定赔偿金额的举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提交权利人受损的证据,也可以提交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利的证据。第二、如果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都无法查清,有专利许可费的,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第三、 法定赔偿提高到3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第四、法院有权责令被告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册确定赔偿数额。


加强权利人保护,加大侵权处罚力度是中央保护产权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发布,其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提出要“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9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又一次强调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商标法》2019年4月修改,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就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刚刚通过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权利,能有效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八、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行政处理手段


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行政处理手段是新时代的,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建立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能有效、及时化解纠纷,创建更加和谐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雄安新区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发展机会,在全面深化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发的指导意见》和《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等文件的基础上,认真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保护、运用为核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强化创新驱动的支持作用,用知识产权工作成果主动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大局,为创造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引领作用。


以《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做好雄安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顶层设计、改变营商环境、加大权利保护、引导司法公正裁判、鼓励技术创新、激励技术转移和应用,加快专利实施和转化。以《专利法》修改为机会,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对技术型企业的培育力度,从专利申请、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优惠政策实施等方面为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相信,雄安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发挥引领作用,创造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