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意见出台,律师:有望破解“举证难、赔偿低”难题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倡导诚信诉讼,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表示,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盈利模式的隐蔽性,权利人亦无法确切了解网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更谈不上举证加以证明。以后,《意见》将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破解“举证难、赔偿低”难题。
《意见》强调,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依据著作权法准确界定作品类型,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表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发展迅速,新的技术及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一方面,这种发展变化催生出对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会侵害到权利人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
另一方面,基于人性的弱点,相关平台运营主体及用户也会受到利益驱动,为了追求近在咫尺的商业利益,不惜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为代价。同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复杂性,不可避免的为权利人的维权带来诸多困惑和困难,使得权利人不断面对新的挑战,从取证到索赔,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意见》考虑到了互联网下著作权维权与保护的现实问题,并针对性做出调整。
《意见》指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应当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徐新明表示,根据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因侵权收到的实际损失。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盈利模式的隐蔽性,权利人亦无法确切了解网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更谈不上举证加以证明。因此,长期以来,“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权利人无法克服的维权障碍。
不过,2020年11月1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将有望改善权利人的维权处境。
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再象以前那么苛刻,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提供能够证明具体侵权事实的相关账簿、资料。关于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大幅度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对于权利人的维权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意见》指出,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徐新明表示,互联网文化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文化创新,离不开高质量的智力原创及不断推陈出新的互联网业态。《意见》正是秉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宗旨,强调要辩证处理、平衡创作者权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上述这些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方面都有体现。
徐新明最后指出,《意见》围绕着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如能得以有效实施,将形成合力,对于实现前述宗旨,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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