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云台相机专利“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
大疆云台相机专利“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
一审案号:(2020)粤03民初1668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进一步审理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颁发临时禁令,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方式。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公司)
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米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九天纵横公司)
大疆公司“云台相机”专利产品于2018年上市后,深受市场青睐,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大疆公司发现飞米公司的“PALM Gimbal Camera掌上云台相机”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发起专利维权诉讼,诉请其停止侵权及赔偿500万元,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其销售数据,同时申请临时禁令。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认为,大疆公司在没有实际赔偿证据支持下提出的高达500万元的赔偿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被告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原告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法院对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大疆公司变更了诉请金额,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查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请求被告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提交其销售数据及财务账册,故对赔偿损失部分的诉请需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法院判决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先行判决作出后,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未提起上诉,先行判决已生效。
对于大疆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诉请,法院认为,大疆公司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低价流入市场,将贬损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严重削弱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极强的更新迭代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产品开放销售初期实施侵权行为,将直接影响涉案专利产品市场销售份额,给大疆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裁定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自本裁定发出后立即开始执行。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未申请复议,该临时禁令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作出“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法院首次在专利裁判中明确,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进一步审理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将专利侵权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两部分分开进行审判。在一审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判令停止侵害专利权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全面有效保护专利权益,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性和有效性。
专利案件的审理存在“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方式,一方面可通过先行判决定纷止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专利纠纷解决效率;另一方面,临时禁令具有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更及时、更有效的优势,可省去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漫长诉讼阶段,及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防止专利侵权损害的扩大。这种专利裁判方式符合专利案件的内在审判规律。该案“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明确了判令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的条件和规则,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价值,即:首先,要具备先行判决适用的先行查明事实的基础条件,在专利民事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应当先行查明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其次,先行判决的适用应具备必要性、可行性,本案涉案专利质量较高,关于本案赔偿数额计算的事实仍需进一步审理查明,故有必要适用先行判决。最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较强的更新迭代产品,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而临时禁令具有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故该案具备适用临时禁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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