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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汉斯格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1-01-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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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汉斯格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2民初1289号


裁判要旨



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应结合该图库系设置为公开浏览或私密浏览,是否让网页浏览者产生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的联想,以及权利人能否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浏览相应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诉侵权行为人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后者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使得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得到证实等因素,确定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是否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HANSGROHE SE,简称汉斯格雅公司)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简称芳芳洁具厂)
 
汉斯格雅公司系专利号为Z L201330372386.5、名称为“手握式淋浴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8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2日,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17年11月3日,汉斯格雅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来到芳芳洁具厂处购买涉案产品。该厂收具收条记载:“B F09汉斯格雅5套,25元,125元。“该公证处于2018年3月2日出具(2017)沪卢证经字第4106号公证书。2018年3月19日,汉斯格雅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电商平台1688. c o m上芳芳洁具厂的电商店铺“宁波芳芳卫浴’”的“旺铺相册”中,有包括该涉案产品图片的多款产品图片,该公证处于2018年3月2日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1008号公证书。
 
综上,汉斯格雅公司将芳芳洁具厂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公证购买的被告所售产品经比对,确有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构成销售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现有证据看,原告实地公证购买时未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发现制造的半成品或模具或正在生产侵权产品的情况,被告亦在庭审中陈述产品是其外购,故对原告对制造行为的指控不予采信。
 
关于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法院认为,电商店铺相册中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性质应综合分析认定。电商店铺相册作为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一般依店铺经营者的需要可设置为公开浏览或私密浏览,也同时具有网络图片库的功能。当店铺经营者将产品图设置为公开浏览时,确让网页浏览者产生是否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销售的联想,但与电商店铺中上架销售产品相比,单纯的产品图库展示如无相应含销售意图的文字明示,则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展示此产品图的行为具有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性质,故此种形式的店铺相册展示产品图未脱离单纯图库的功能,不宜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但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浏览被告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告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被告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则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已被证实,故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本案案情属于后者,故被告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属于许诺销售侵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芳芳洁具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汉斯格雅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讯软件的普及,线上线下等多元宣传途径齐头并进,效果更加便捷,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途径亦有了更为深刻的变革。关于许诺销售,一般认为行为人应当有商业意义上提供商品的意思表示,并将自身的销售意愿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受众进行表达。本案中,原告主张在电商平台被告经营店铺的“旺铺相册”中有包括涉案产品图片在内的多款产品图片,而其中侵权产品的图片展示即为许诺销售行为,被告则异议认为,店铺相册中的产品图仅作为效果图,其并未在店铺中上架销售该产品,故不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就此争议,本案结合传统民法关于要约邀请行为和专利法关于许诺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电商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可设置为公开或私密浏览并同时具有网络图片库功能等特殊性质,展开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