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件 | 评析“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者 | 钟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评析“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认定
2018年6月,乔某针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667916.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涉及短视频分享平台的图形用户界面(下称GUI),其运用十分广泛,该案审理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为此组织了口头审理的观摩活动。
随着GUI的迅速发展,该类型专利申请数量与日俱增,无效案件也时有发生,然而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滞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仍处于摸索阶段,亟需在审查实践中填补和完善。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网络证据在无效案件中使用率大幅上升,在该案中,对于网络证据的认定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该案合议组在上述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此撰文分享。
确定GUI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尚未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产品的保护范畴,因此,现阶段GUI需要和有形载体结合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为尽量淡化有形载体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相关规定,即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手机的形状为惯常设计均无异议,审查决定中亦认定该手机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的主视图显示其内容界面为空白,而在使用状态参考图示出分享内容后的界面,结合简要说明,可以确定该GUI为分享界面,空白处表示随分享内容而变化,因此其参考图中分享的具体内容并非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与现有设计对比时,也无需考虑现有设计中分享内容的不同。此外,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中英文文字的区别是针对不同语言使用者所作的适用性调整,主要作用是功能标签或者标识其上方的应用、功能图标的功能,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字义,仅将文字作为图案看待,因此当其相对于整个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网络证据的认定
第一,关于软件下载平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305号公证书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159号公证书,证明在手机360“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并安装“PP助手”后,打开“PP助手”界面通过搜索“抖音”,得到“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安装后可得到所述GUI。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97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软件存在用户下载不了、下载后打不开、下载成功无法登陆等情况,因而不认可PP助手应用软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相同版本软件所示GUI相同版本有多处不同、图标混乱、无法证明是官网提供,所述日期也不是官网发布日。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在合法性问题上,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形成、获取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据2详细公证了对比设计2-3的证据保全过程,因此其获取途径未见明显不当。请求人主张PP助手应用软件上的“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来源于该案专利权人,对此专利权人既未否认,也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请求人的上述主张的证据;在准确性问题上,经合议组核实,证据2第34页记载PP助手软件公证时有2569万人在用,反证1虽然记载了有若干用户反映PP助手上下载和使用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同时也记载了大量用户下载安装使用后对其正面的评价。根据证据2公证书附件第34页显示,PP助手应用软件作为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其提供的“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在公证时已经有2569万人下载安装使用,个别人在下载安装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不能否定其可以正常下载安装使用从而导致相应的图形用户界面公开的事实。专利权人指出的证据2和证据3中相同版本的界面存在不同,经合议组核实,上述不同均为正常使用APP过程中出现的图标的正常变化,例如“+”代表没有关注过该用户,关注后则不再显示“+”,“<”为返回图标,只有进入某个用户发布视频列表进行播放后才会出现;在官网版本及官网发布日期问题上,专利权人指出无法证明“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是官网提供的版本,所述日期不是官网发布的日期。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请求人主张的是经由公证过程可证明所述图形用户界面已经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通过PP助手应用软件安装平台可下载安装使用“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而公开,并未明确主张上述“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于该日期来源于专利权人的官网,上述两事实并不直接一一对应;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为“抖音短视频v1.6.5”的所有权人,其理应知晓“抖音短视频v1.6.5”的形成及发布的全过程,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官方版本及官方首次发布日期,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2来源违法的证明。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质疑意见及反证不能支持其上述主张,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第二,关于第三方论坛,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158号公证书,证明在百度上搜索“分析 抖音日播放量过亿”后,点击“产品分析〡自带魔性的抖音是如何火到日播放量过亿的-简书”,点击用户名“PM阿本”后,搜索“抖音产品体验”,点击用户“小小小四夕”发布的“pmcaff第2期-抖音-产品体验”,体验版本为V1.6.6,得到证据4第70至第101页所示网页。请求人指认证据4所示简书网站上名称为“pmcaff第2期-抖音-产品体验”的网页中公开的图形用户界面为对比设计4-2,第70页所示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3日为公开日。
专利权人认为简书网站是个人论坛,内容可以进行编辑修改,反证1第200页提供了简述网站的说明,发表内容和注册的用户名不同,同一版本显示的内容是矛盾的,因此不认可其日期为公开日。对比设计4-2在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第70页为V1.6.6版本和第168页所显示的抖音短视频的显示日期是错误和矛盾的。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证据4已经证明一般公众通过上述公开合法途径可以知晓上述图形用户界面,简书论坛为第三方国内交流平台,普通公众可在上面注册、发布、浏览相关文章,文章一经发布,即处于为公众所知状态,上述“pmcaff第2期-抖音-产品体验”的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3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因此该文章所附图形用用户界面即对比设计4-2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能用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简书论坛的注册用户可以对其发布内容可以编辑,但编辑后会显示最后一次编辑修改的日期,如反证1第209至213页所示,将光标移动至发布日期,其下方会显示最后编辑的时间。因此,简书网站上的帖子,未显示编辑日期的帖子的发布日期为公开日,显示编辑日期的帖子则以编辑日期视为公开日。用户注册后可以更改用户名,并不影响公开事实和公开日期的认定。反证1第200页为简书论坛对其网站的内容介绍和一般性免责声明,不能据此推翻证据4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上述关于同一版本显示内容矛盾的问题,如前所述,为正常使用APP过程中出现的图标的正常变化。经核实,证据4第168页为豌豆荚网站所载“抖音短视频历史版本大全”,专利权人意指其并未收录对比设计2-3所涉及的体验版本V1.6.6,两者之间有矛盾。对此,合议组认为,简书论坛公开对比设计4-2的事实并不以豌豆荚是否在“抖音短视频历史版本大全”收入V1.6.6版本为前提,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足以否定上述公开事实的认定。专利权人作为“抖音短视频”系列软件的所有权人,其理应知晓“抖音短视频v1.6.6”是否存在及该版本的首次发布日期,但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4证据来源违法的证据。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质疑意见及反证不能支持其上述主张,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在依法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对上述网络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合议组将涉案专利与请求人指认的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后,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无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启示
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注意选择有形产品为载体,为强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载体以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为宜,对于无意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可在照片中以空白框表示,同时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示意出实际使用时的状态,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更为重要的是,申请人要充分认识到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的不同,在申请专利前作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在申请专利后才能公开,否则在网络上任何形式的公开,都可能会构成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导致在后申请的专利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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