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Ping An”两商标在港赢得合法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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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表示,此次在港赢得商标权诉讼,将有助于集团在港发展金融业务,并为中国平安商标的国际化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
与中国平安发生商标权纠纷的是一家香港小型证券公司——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由于两商标已由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注册在先,并于次年6月30日正常完成了全部的注册程序,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拥有“Ping An”及“平安”两商标的使用权。
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是一家小型的香港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据此,上诉法庭接纳了中国平安的上诉,判决中国平安在港“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并推翻原审法庭2006年8月30日的判决。
自1992年开始,中国平安即通过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向香港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提供各种保险商品,并于2004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3年8月,中国平安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以“平安”“PING AN”“平保”“PA18”等标识申请注册了30多件商标。其中“平安”和“PING AN”两标识获批在国际商标分类表第36类别(“财务,金融事务”)项目上的注册。(记者 毛晓梅、王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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