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纠正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8年6月,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对西充县在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西充县人民政府以招商人的名义,在2016年1月18日的《四川经济日报》第7版,发布了《西充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招商公告》。该公告中明确:一是由西充县国有公司与招商企业采取股份合作方式进行项目运营,各自持有一定股份比例;二是对报名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注册资金和仓储面积进行了规定;三是要求企业须于3年内在西充县境内完成投资5亿元人民币建设生物医药项目,并出资在西充县三家公立性医疗机构建设现代化智能药房系统;四是企业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向招商人指定账户缴纳招商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且不计息;五是西充县公立性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公开招商,由西充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通过在媒体公开征集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征集情况组织考察,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招商人择优确定一家药品配送企业。
2016年3月9日,西充县人民政府与某医药经营企业签订《西充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协议书》。2016年4月19日,西充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西充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2016年5月起,西充县各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与上述医药经营企业在南充的全资子公司签订《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协议书》。2016年11月16日,西充县召开全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推进会,该项工作正式启动实施。该项工作启动以来,仅实施了全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配送,未实际开展药房托管等相关工作。
西充县人民政府的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西充县药品托管、药品配送市场的竞争,剥夺了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自主权。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
2018年6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纠正西充县人民政府在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行政执法建议书》(川发改价检建〔2018〕1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令西充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并要求南充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整改工作督导,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南充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专项督导组,多次深入西充县指导整改工作,督促整改工作积极推进,并于7月13日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西充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法制办、发改、卫计、维稳、财政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对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整改建议逐项研究,逐一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的措施有:一是西充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向相关医药经营企业通报情况,签订了《终止履行合同协议书》。二是西充县人民政府责成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县级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与医药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的撤销或修改工作,指导各乡镇卫生院药品配送招标工作,以及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经营企业往来财务的清算等工作。三是西充县人民政府责成县卫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指导县级卫生医疗机构自主决定药品配送、药房托管事宜。按照《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乡镇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招标工作,切实纠正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中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同时,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协议废止后,做好全县公立卫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衔接等工作,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四是西充县人民政府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反垄断法》,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政策制定机关杜绝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南充市人民政府,督促西充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整改到位,维护和促进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请各相关政策制定机关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拒绝个别企业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经营要求,杜绝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