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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我国专利确权机制应当改革与完善 专利法的修改不能止步不前

日期:2008-07-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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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就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特别是专利确权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他说:我国专利制度存在比较突出的机制性的问题,一个是专利的授权质量,特别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有待提高,有数据统计,无效司法复审被无效掉的这类专利达到40-50%。逢专利维权诉讼必遇专利无效诉讼,而无效率偏高,使得发明人等当事人、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白费了很多资源。群众称“垃圾专利”、“水分专利制度”、“知识产权要控制虚火”等,这就是原因之一。

蒋志培说,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机制性问题,是专利权确权程序或者称无效程序冗长复杂,耗尽了发明人等当事人的精力,丧失了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浪费了纳税人花钱支付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蒋志培强调,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如果不在这些机制上有所改进或者引导,将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和期望,将不能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机制保障的需要,不能应对国际竞争的挑战。

 

蒋志培庭长介绍说,按照现行的专利无效制度难以避免循环诉讼。他特别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1:在专利权人某与专利复审委、某精细化工厂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因此前后审理长达11年。

案例2:在专利权人司某“孔内深层强夯法”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中,专利权人1996年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判决不侵权,二审发回重审,期间被告于1999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2001宣告专利全部无效,一审法院于2002年判决撤销无效决定,二审法院同年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复审委重作决定;复审委于2003年重作决定再次宣告无效,一审法院于2004年判决再次撤销无效决定,二审法院同年再次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复审委重作决定;复审委2005年再次口审中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和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长达9年。如果不和解,还会更长。

造成循环诉讼、程序冗长的原因之一,是对复审委的错误决定,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时确认,不仅影响到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

蒋志培庭长说,这样的事例不是个别现象;专利法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对突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如果仅仅还在扩大某些行政权力上,如运用行政权力处理民事纠纷,既当授权人又要当纠纷的仲裁者,不但在国家权力运作机制上违反基本法制,还会忽视对违反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蒋志培博士说,在涉及专利确权机制的有关专利法修改上,不能顾忌平衡部门利益止步不前。修改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要尽可能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避免行政的司法资源浪费。二是要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要树立行政和司法权威,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