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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管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10-16 来源: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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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5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晓琳,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伟星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伟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3843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星管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莲,被上诉人浙江伟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献民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浙江伟星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伟星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浙江伟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伟星管业公司立即销毁尚存的标注有“伟星”字样的商品及宣传资料;3、判令伟星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伟星”字样的企业名称;4、判令伟星管业公司在《半岛都市报》《山西晚报》《华商报》《合肥晚报》《钱江晚报》除中缝以外的明显位置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5、判令伟星管业公司承担浙江伟星公司调查取证费用25802元;6、判令伟星管业公司赔偿浙江伟星公司因其侵害商标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浙江伟星公司创建于1999年,专业生产、经营各类新型塑料管道,是国内PP-R管道行业的技术先驱及龙头企业。1997年、2009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伟星”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和第17类。后浙江伟星公司受让上述商标,并续展有效。2015年11月6日,浙江伟星公司受让取得“星管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包括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浙江伟星公司投入大量广告费用,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本企业和“伟星”品牌,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2007年10月“伟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7月1日,伟星管业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塑料制品,伟星管业公司应当知道浙江伟星公司在先拥有“伟星”驰名商标、字号及其知名度,恶意注册包含有“伟星”文字的企业名称,且其委托位于浙江省内的多家工厂贴牌生产并销售标注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的塑料管材、管件,并对“伟星”二字进行放大突出使用,且其用“伟星”的拼音作为其官网域名,在宣传资料和官网上使用“新管家”字样、在管家服务中使用“伟星”文字,并在产品和宣传资料、名片、官网上使用浙江伟星公司图形商标,伟星管业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伟星管业公司在其产品外观、结构、颜色、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刻意模仿浙江伟星公司,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伟星管业公司的管材、管件产品、售后服务与浙江伟星公司的产品、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某种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搭“伟星”便车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截至2016年6月底,伟星管业公司销售市场已经遍布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山西省等多个省市,给浙江伟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伟星管业公司一审答辩称:浙江伟星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伟星管业公司直接销售或者授权销售其公证购买的产品,产品与伟星管业公司无关。伟星管业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浙江伟星公司权益的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浙江伟星公司的相关情况。


浙江伟星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其经营范围包括塑料管道制造、加工,塑料管道、新型建筑材料及原辅辅料、卫生洁具、水表、阀门批发、零售等。


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伟星实业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中注册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叉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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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7日,浙江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17类商品中注册第114879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塑料管、管子接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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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7日,浙江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19类商品中注册第1692871号“伟星”汉字、“”图形与“WEIXING”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或非塑料的水管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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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8日,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17类商品中注册第3180163号“伟星”汉字、“”图形与“WEIXING”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管套、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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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1日,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19类商品中注册第3473731号“”图形与“WEIXING”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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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1日,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17类商品中注册第3473729号“”图形与“WEIXING”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套管、塑料管、非金属管道接头等。2009年1月21日,上述6件商标经核准均转让至浙江伟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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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浙江伟星公司经核准在第17类商品中注册第5349883号“伟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套管、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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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8日,厦门派达星建材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37类服务中注册第11642410号“星管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管道铺设和维护等。2015年11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浙江伟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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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上述8件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2007年8月20日,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在第19类非金属叉管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浙江伟星公司为宣传其企业及“伟星”品牌投入资金约3000万元,涉及包括中央电视台、浙江卫视、《旅游地理》杂志等众多媒体,宣传形式包括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并聘请张国立、高亚麟等明星代言。同时,浙江伟星公司被评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第九届副理事长单位”,“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其生产的伟星牌塑料管材管件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中国绿色环保产品”等。


二、伟星管业公司的相关情况。


2014年7月1日,北京伟星管业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注册,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金属材料、检材、日用品、塑料制品。2014年11月13日,北京伟星管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诉人。


查,伟星管业公司系第17类商品第1165493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非包装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合成橡胶;绝缘材料;塑料板;塑料管。该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伟星管业公司系第17类商品第12119204号“OUPUGUANYE”字母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半加工塑料物质;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隔音材料;合成橡胶;浇水软管;绝缘材料;塑料板;塑料管。该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2016年5月20日《合肥晚报》A14版下方刊登一则“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郑重声明”,称: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11654935;“OUPUGUANYE”商标注册号12119204,以上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颁发的正规商标。经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正规授权经销的全国各省市运营中心所经营的管道产品均为高品质正品,谨防假冒。凡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或不正当竞争诋毁我公司或公司商标名誉的,本公司将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三、浙江伟星公司主张伟星管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临海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浙江伟星公司的申请,对“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首先通过百度网搜索“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管道系统解决方案”,进入网址为www.weixinggy.com的网站,网站最上方靠右位置有较小字体的“服务热线:4001-021-969”,旁边为站内搜索栏。下面一行为网页导航栏,导航栏左上角为较小的“”图形标识在左,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与“OUPUGUANYE”字样在右,其中“伟星管业”黑体文字下方为很小字体的“OUPUGUANYE”,“(北京)有限公司”文字下方有一条加粗横线(详见附图1,简称“附图1样式”)。导航栏有网站首页、公司简介、新闻动态、产品中心、招商加盟、服务中心、联系我们等栏目。页面中间靠下部分右边“客户服务”中有如下信息: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客服热线:4001-021-969;网址:www.weixinggy.com。该网站“产品中心”页面,在产品特点中有“让每一家使用伟星管的业主更放心、更安心!”等字样。该网站“服务管家”一栏中宣传文案的主语均为“伟星管业”,比如“伟星管业有效地管理和指导产品在销售、配送、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操作要点”,“伟星管业为用户提供周到而细致的售后服务”,“伟星管业是一个具有温暖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等。浙江省临海市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浙临证内字第1195号公证书。


2016年6月3日,浙江省临海市公证处经浙江伟星公司申请,再次对“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通过百度搜索进入网址为www.weixinggy.com的网站,首页左上方仍存在与(2016)浙临证内字第1195号公证书相同的“”图形及附图1样式,右上方有较大加粗字体的“新管家好服务”字样。进入网页后,页面左上角与右上角标识与首页相同,下方是较大比例的长方形自动播放宣传版块,页面中间部分靠右位置有“我们的服务字样”,其下有如下描述:“网络遍布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并延伸至各地级市、镇,可为全国用户提供快速及时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真正使用户购买省心、放心、安心的产品。”在“网站首页”项下有产品中心、售后服务、签约政策、新闻资讯等。其中签约政策中有送专车业务,其描述为“1000辆伟星服务车、广告车免费送”。网页最下端仍存在与首页左上角相同的“”图形及附图1样式。在“新闻动态栏目”项下有一则发布于2016年4月20日名为《经销商签约照片》的新闻,在该新闻的一幅照片中,有店铺门头处有“”图形和大字体加粗的“伟星管”字样,右侧还有张国立代言的照片;店铺门口立牌上也有竖排“”图形和大字体加粗的“伟星管”字样。浙江省临海市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浙临证内字第2203号公证书。经查,网址为www.weixinggy.com的网站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ICP备案。


2016年4月21日,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浙江伟星公司的申请,在位于太原市旧晋祠路万水装饰城A区15号的店铺,支付1269元购买了一批管材、管件产品,同时获取《收据》、《购物明细单》、《服务凭证》、宣传册及售货店铺工作人员名片等材料。该店铺工作人员称其店铺为伟星管业公司的经销商,其经销的产品为伟星管业公司所生产。该店门口立有三块竖牌。最左边一块竖牌上有竖排大字体加粗“”图形及“伟星管”字样,中间及靠右竖牌的最上端有“”图形,图形下方有分两列排列的竖排“伟星管业(北京)”和“有限公司”字样。《服务凭证》的左上角有与www.weixinggy.com网站相同的“”图形及附图1样式,右侧“服务凭证”字样下方有较小字体的“新管家服务”字样。宣传册为32开大小;封皮上部为较大的“”图形及附图1样式,约占页面的四分之一;封皮右下角标注全国免费服务电话:4001-021-969,网址:www.weixinggy.com;封底、内页中亦有多处“”图形及附图1样式。在从店铺中获取的“赵小芳”、“郭勇”名片中,名片上半部分标注有“”图形及较大加粗字体的“伟星管业”字样,下方有该店地址、网址www.weixinggy.com、4001-021969。在购得的产品中,线管、管子、弯头、古、三通、内弯、外直、内三等8种产品本身上均标记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字样。两件阀门产品的塑料外包装袋上方,有较大加粗字体的“”图形和“伟星管”字样。90°等径弯头和异径直通产品的塑料外包装袋上方有“”图形,下方有较小加粗字体“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字样。PVC绝缘电工套管塑料外包装袋左上方有加粗字体的附图1样式。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并西证民字第7922号公证书。审理中,浙江伟星公司确认上述两件阀门产品系该公司生产的正品。


2016年4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浙江伟星公司的申请,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14号的店铺支付1220元购买了“PP-R管件”一宗及直管20根,并获取《明细表》《收据》《“一管到底”服务凭证》、宣传单页各一张,同时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在该店购买的产品及获取的材料均与太原公证时类似。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青李沧证字第461号公证书。


2016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浙江伟星公司的申请,在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建材市场管业基地A区7排1-2号的店铺,支付532元购买不同的管材及管件共计十四种商品,并从店内取得了《销货清单》《名片》《服务凭证》《收据》及伟星管业公司宣传册、报价书等材料;同时对该店门头及店内商品、墙面进行了拍照。该店铺门外悬挂的广告牌及店内前台的墙面上均有“”图形、“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西北办事处”等字样;店铺货架上有大量标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装盒。该次购买的产品及取得的材料均与太原公证时类似,其中报价单中有关于冷热水用(PP-R)管材、管件、铝塑复合管、PB采暖用热熔管材、管件等多种产品的报价,其中有两张表格名为“伟星PP-R塑铝稳态复合管价格表”及“伟星PP-R纤维复合管报价表”;线盒产品的内部刻有较大字体的“伟星管业”字样,下一行有很小字体的“OUPUGUANYE”字样,再下一行是较小字体的“(北京)有限公司”字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陕证民字第003848号公证书。


2016年5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浙江伟星公司申请,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北一环路轻工商场1幢104室的店铺支付850元购买管材S3.2、直通、等径三通等多种产品,并获取《销货清单》《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凭证(2016)》第一联客户联及第二联服务联、《服务凭证》、宣传彩页、名片及《收款收据》各一份。此次公证购买的产品及获取的材料与太原公证时类似。在购得的无增塑刚性阻燃PVC-U电工套管塑料外包装袋上有较大加粗的“”图形及“伟星管”字样;在套管的产品本身上有“伟星??”字样。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皖合元公证字第4810号公证书。审理中,浙江伟星公司确认上述无增塑刚性阻燃PVC-U电工套管产品系该公司生产的正品。


2016年6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浙江伟星公司的申请,在杭州市绍兴路550号建华市场一区19-20号店铺支付700元购买了标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PP-R等管材16种,并取得《收款收据》《销货清单》、名片等材料;同时还对市场和店铺等进行拍照。其购买的产品及取得的材料均与太原公证时类似,在店铺门口有较小的“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招牌。在其购得的产品中,型号规格为T25的等径三通一端,分行雕刻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字样,“伟星管业”在上,“(北京)有限公司”在下;规格为S32*25的异径直通产品一端和90°等径弯头产品上,同样刻有如上字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9170号公证书。


经比对,浙江伟星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中,红色塑料管的切口处可见发白色,与浙江伟星公司生产的产品明显不同;公证购买的阀门产品与浙江伟星公司生产的产品相比明显较轻。另,浙江伟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经该检测中心检测,浙江伟星公司公证购买的PP-R管材、90度弯头、内丝弯头等产品均为非PP-R专用料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查,浙江伟星公司为上述公证及购买产品等共计支出25802元。在上述不同区域的公证过程中,各种管材的销售价格并不完全一致,但总体上比浙江伟星公司的产品零售价格低。


另查,浙江伟星公司的家装手册、服务凭证、售后服务卡等材料主要以绿色为底色,其中多以“”图形与“伟星管”字样或“伟星新材”一同使用,在服务凭证中还有突出的“星管家”字样。浙江伟星公司公证购买过程中取得的宣传册、服务凭证、售后服务卡等材料,与浙江伟星公司的上述材料排版有类似,且均以绿色为底色。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及管材产品、宣传册、服务凭证、售后服务卡等实物,公证费发票及其他票据,荣誉证书,广告宣传合同,价格对比表,检测报告,家装手册、服务凭证、售后服务卡等实物,商标档案,《合肥晚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浙江伟星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核准转让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浙江伟星公司系第1045216号、第5349883号“伟星”文字商标,第1148790号“”图形商标,第1692871号、第3180163号“伟星”汉字、“”图形与“WEIXING”字母组合商标,第3473731号、第3473729号“”图形与“WEIXING”字母组合商标,及第11642410号“星管家”商标(以上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本案中,浙江伟星公司通过公证对网址为www.weixinggy.com的网站,以及太原、青岛、西安、合肥、杭州等多地的管材销售门店进行证据保全,该网站及所购买的产品和取得的材料中均显示有“”图形、“OUPUGUANYE”字样,以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电话、网址等信息,且有经销商确认其销售的产品是伟星管业公司生产。鉴于一审法院已查明“”图形、“OUPUGUANYE”字样均为注册商标,且伟星管业公司系商标注册人,以及《合肥晚报》刊登的“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郑重声明”中亦明确上述标识系伟星管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伟星管业公司授权经销商经营各种管道产品等,因此,上述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认定网址为www.weixinggy.com的网站系伟星管业公司所主办的网站,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及取得的服务凭证、宣传册、宣传单、报价书等材料均系伟星管业公司所生产制作。伟星管业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涉案公证中有部分店铺招牌、门面、经销商名片上亦使用了“”图形商标、“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或者突出使用“伟星管业”等字样及“”图形商标,但鉴于经销商自行制作门面、名片等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经销商经销的产品中还包含浙江伟星公司生产的正品,且现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由伟星管业公司所直接实施或者授权实施,因此,伟星管业公司不应为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伟星管业公司使用涉及“伟星”、“”图形及“新管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中使用“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2、在网站页面、宣传单、宣传册、报价书、管件产品本身、管件产品包装等位置上使用“”图形与附图1样式的标识;3、在西安公证过程中取得的报价单中,有名为“伟星PP-R塑铝稳态复合管价格表”及“伟星PP-R纤维复合管报价表”的报价表;4、在西安公证过程中取得的线盒产品内部突出刻印“伟星管业”字样;5、在杭州公证过程中取得的等径三通、异径直通及90°等径弯头等产品上,分行雕刻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字样,“伟星管业”在上,“(北京)有限公司”在下;6、在网站的服务管家中使用“伟星管业”;7、在网站的《经销商签约照片》中展示使用“”图形及“伟星管”字样的经销商门头;8、在网站及服务凭证中使用“新管家”;9、使用“weixinggy.com”作为网站域名。


对于上述第1种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伟星管业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完整使用在产品及宣传材料中,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伟星”字样,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不侵害浙江伟星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伟星管业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将在后认定。


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伟星管业公司上述行为中使用的“”图形系其已注册商标,关于此部分的冲突,浙江伟星公司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解决。对于伟星管业公司在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的“”图形与附图1样式的组合,属于将其已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组合进行使用,该组合构成一种可以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识,其使用方式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但鉴于浙江伟星公司并未注册与之类似的组合商标,因此其主张伟星管业公司使用上述组合标识侵害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第3—6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伟星管业公司在上述产品、网站及宣传中单独或突出使用“伟星”或“伟星管业”字样,其中“管业”系表明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伟星”才是其中具有识别性的主要部分,因此,伟星管业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构成突出使用“伟星”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第7种情况,伟星管业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经销商门头照片,也属于是对伟星管业公司及其产品的宣传行为,但该照片中所展示的内容包含有“”图形商标及“伟星管”字样,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伟星管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第8种情况,伟星管业公司在网站及服务凭证中使用“新管家”字样,与浙江伟星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星管家”商标在字形、读音上相近似,且使用方式也类似,属于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中使用与浙江伟星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伟星管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第9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等等。本案中,“伟星”系浙江伟星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WEIXING”系“伟星”汉字的拼音字母,且在浙江伟星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伟星”汉字、“”图形与“WEIXING”字母的组合商标,以及“”图形与“WEIXING”字母的组合商标等多件商标中,“WEIXING”拼音字母均是其中的重要组成元素。伟星管业公司使用“weixinggy.com”作为其网站域名,其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为“weixing”,即“伟星”汉字的拼音字母。伟星管业公司在明知浙江伟星公司的涉案商标在先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weixing”拼音字母作为其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主观上具有攀附浙江伟星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伟星管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浙江伟星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中,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已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伟星”系浙江伟星公司的企业字号。浙江伟星公司及其生产的管件系列产品自2010年以来荣获众多荣誉,通过公司大力、持续的宣传推广,“伟星”商标和字号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伟星管业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金属材料、检材、日用品、塑料制品等,其事实上生产并销售了各种非金属管道、管件产品,并且其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塑料管等商品上申请并取得了“”图形及“OUPUGUANYE”字母商标的核准注册。因此,伟星管业公司与浙江伟星公司应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伟星管业公司在明知浙江伟星公司在先注册的“伟星”为驰名商标、其“伟星”字号亦享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在先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伟星”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浙江伟星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伟星管业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浙江伟星公司要求伟星管业公司停止上述涉案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伟星”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weixinggy.com”的网络域名,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浙江伟星公司要求伟星管业公司销毁标注有“伟星”字样的商品及宣传材料一节,因“销毁”并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浙江伟星公司要求伟星管业公司在《半岛都市报》《山西晚报》《华商报》《合肥晚报》《钱江晚报》除中缝以外的明显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维权支出,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票据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浙江伟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伟星管业公司的行为所受到的关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具体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伟星管业公司的侵权获益,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浙江伟星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全额保护。需要说明的是,伟星管业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包括使用“伟星”作为其企业字号,在产品、网站、宣传材料中使用“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产品、宣传材料、网站中使用与“伟星”、“新管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weixinggy.com”作为网站域名,使用与浙江伟星公司类似的排版、底色制作宣传册、服务凭证等一系列行为,该一系列行为共同反映出伟星管业公司在主观上攀附浙江伟星公司及其商标商誉,搭其产品知名度的便车,以期在短期内获得较大市场份额并获取高额利润的恶意。并且,纵观浙江伟星公司公证取证的范围,以及伟星管业公司在其网站中自称的情况来看,伟星管业公司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并延伸至各地级市、镇,其产品的销售范围广泛、数量巨大。综合案情,一审法院将考虑伟星管业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浙江伟星公司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受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伟星”字样;


三、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weixinggy.com”作为网络域名;


四、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半岛都市报》《山西晚报》《华商报》《合肥晚报》《钱江晚报》除中缝以外的明显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0000元;


六、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维权支出25802元;


七、驳回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伟星管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伟星管业公司使用“新管家”、“weixinggy.com”侵犯了浙江伟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伟星管业公司拥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及“伟星管业”字号权,伟星管业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审法院判令赔偿浙江伟星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极不合理。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浙江伟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浙江伟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伟星管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伟星管业公司是否侵害浙江伟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伟星管业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伟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审法院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是否合理。


一、关于伟星管业公司是否侵害浙江伟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伟星管业公司主张,伟星管业公司在其网站及服务凭证中使用“新管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通过突出使用第11654935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将“新管家”与“星管家”混淆误认;“新管家好服务”、“新管家服务”与“星管家”商标不构成近似。


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伟星管业公司在其网站及服务凭证中使用“新管家”字样,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表示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有所认识,故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次,在网站及服务凭证中,“新管家好服务”、“新管家服务系统”均处于较为醒目的位置;最后,“新管家好服务”、“新管家服务”中,“新管家”是显著识别部分,浙江伟星公司的“星管家”商标由三个汉字组成,“新管家”与之相比,仅有一个汉字不同,但是“新”与“星”读音近似,容易混淆,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伟星管业公司在其网站及服务凭证上使用“新管家”字样,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在先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对第1164241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伟星管业公司还主张,将“weixinggy.com”注册为域名,是由于伟星管业公司企业名称核心字号的拼音为“weixinggy”,故并未侵害浙江伟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本案中,浙江伟星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692871号、第3180163号、第3473731号、第3473729号组合商标中,“WEIXING”是重要的组成元素,伟星管业公司以“weixinggy.com”作为网站域名,其主要识别部分为“weixing”,与“WEIXING”近似,足以与浙江伟星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混淆,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


综上,伟星管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害了浙江伟星公司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伟星管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伟星管业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伟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涉案行为发生在修法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伟星”为浙江伟星公司的企业字号,根据浙江伟星公司提交的证据,浙江伟星公司及其生产的管件系列产品自2010年以来荣获众多荣誉,通过公司大力、持续的宣传推广,“伟星”商标和字号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伟星管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商标类别,伟星管业公司与浙江伟星公司应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伟星管业公司在明知浙江伟星公司在先注册的了多个包含“伟星”字样的商标、其“伟星”字号亦享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在先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伟星”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浙江伟星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伟星管业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伟星管业公司主张,其成立于2014年7月1日,距诉讼时只有两年时间,目前只在山东青岛、山西太原、陕西西安、安徽合肥、浙江杭州等几个城市销售,并且销售时间并不连续,因此,一审法院以伟星管业公司销售范围广、销售量大为由,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是不合理的。


对此,本院认为,浙江伟星公司进行公证取证的城市为:山西省太原市、陕西省西安市、山东省青岛市、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杭州市,结合伟星管业公司在其网站中自称“网络遍布全国”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伟星管业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泛、数量巨大。伟星管业公司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中,浙江伟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伟星管业公司的行为所受到的关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具体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伟星管业公司的侵权获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伟星管业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浙江伟星公司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受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综上,伟星管业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6元,由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汪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