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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版权超市

日期:2015-03-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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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环境对版权交易方式和版权相关服务模式带来了挑战。作品创作周期缩短,更新使用频率加快,传统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已经不能满足作品的版权保护需求。特别是在创意设计领域,实用工业品设计、网页设计等作品数量巨大而生命周期又短,现有的作品登记手段从时效性和便捷性上已经不能适应需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近日为此召开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服务新模式—作品保管”论坛,由相关部门和创意领域、互联网领域代表一起,多角度探索适应互联网特征的新型版权服务模式。

  数字技术变革传播模式

  在传统领域,往往一个作者创造出一个作品后要想传播出去比登天还难。而数字网络环境下,任何作者创作作品之后通过网站轻而易举就可以传播出去。

  “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广泛应用,无异于是对版权保护这项事业的一场革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如是说。他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数字技术给版权作品传播带来的巨大改变:

  首先,数字技术打破了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间的传统分工。在传统领域,作者就是作者,传播者就是传播者,往往一个作者创造出一个作品后要想传播出去比登天还难。而数字网络环境下,创作平民化、传播广泛化,任何作者创作作品之后通过网站轻而易举就可以传播出去。

  其次,数字技术打破了作品传播手段清晰明了的状态。传统领域文字作品是通过出版的方式来传播的,音乐戏剧作品基本上是通过表演这样的手段来体现的,而视听作品往往是通过广播电视这样的方式提供的,它们泾渭分明、互不相关,但是互联网把所有的载体形式都通过网络一个途径来实现了。

  再次,数字技术打破了内容提供商和技术服务商的界限。在法律上,内容提供商和技术服务商(SP)是可以界定的,但是实践中,没有一个SP满足于仅仅提供服务,不管有意还是无意,SP在传播作品的同时已经成为作品的使用者。司法实践中,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都难以对此进行明确划分。

  最后,数字技术打破了作品交易点对点的传统授权方式。在没有网络的时代,一个出版社一年可能出300种图书,一年只需要找300个人授权;一个剧院一年上演几十部戏,找到几十个作者也相对容易。但在互联网时代,有的内容聚合平台一天传播的作品就数以万计,无法每天都能针对上万件作品直接点对点获得授权。

  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所有者个人维权风险在增加,难度在提高。而面对数字网络给传统版权制度带来的全面挑战,权利人需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需要版权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不断丰富版权服务业务内容。作品保管这种新型服务模式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用第三方证明化解纠纷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完成证明,作者的创意设计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进而影响作品的产量和效益。

  2014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了一种全线上的版权服务模式—作品保管,目的是为着作权人提供更加及时、方便、快捷、安全的证明服务。

  说起作品保管,不得不提到不久前刚刚发生的一起着作权纠纷。曾经给无数“80后”带来美妙童年回忆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最近因为着作权纠纷惹上了官司—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都认为,自己拥有动画主要人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形象的着作权。虽然这起纠纷目前尚未尘埃落定,但这已经让业界发出了感慨:在重新利用过去的动漫人物形象设计动画时,最初的创作底稿已经很难被找到,纸质或口头的合同也难觅踪迹,再界定权利的归属变得十分困难。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完成证明,作者的创意设计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进而影响作品的产量和效益。“如果能对创作出来的动漫作品底稿及时进行作品保管,万一遇到权利纠纷,取证就会便捷得多,‘大头儿子’这样的版权纠纷或许很快就迎刃而解了。”北京电影学院动漫学院教授张丽这样表示。

  在王自强看来,作品保管的基本功能在于第三方证明。“通俗地说,当一个作品发生版权争议或者一方认为另一方侵犯自己权利的时候,不是由当事人双方举证,而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证据。作品保管与作品登记两者都具有初步证据的功能,特别是现在的软件登记和作品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就可以作为判案的初步证据。作品保管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层面,但其功能完全一样,同样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而存在,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发挥证据作用。”

  守护作品最佳保鲜期

  作品登记需要履行严格的登记程序,花费的时间较长;作品保管即来即登,两天完成,更利于更新频率快、复制成本低的作品保护。

  既然过去已经有了版权登记这一版权证明形式,为何还要开发作品保管业务呢?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范继红介绍,作品保管最大的特点就是“快”。一件实用工业设计作品最佳的生命周期为1年,有的甚至仅为3个月。目前着作权登记完成一般需要两个月,如果设计作品在完成后3个月内出现版权争议,仅靠着作权登记还无法有效证明作品版权权属。而作品保管业务所有步骤全部在网上操作,随时随地可提交申请。申请人只需在线填报作品保管申请表,网上支付费用,然后邮寄密封的作品样本复制件和申请表,中心接收材料并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保管,并向申请人发放保管凭证并发出公告。保管凭证和保管作品可以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据。依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作品保管的证明材料可以在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即时发挥证明的作用,支持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主张。

  作品保管与作品登记一样,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具有初步证据的功能。但作品登记需要履行严格的登记程序,花费的时间较长;作品保管即来即登,两天完成,更利于更新频率快、复制成本低的作品保护。“它不仅丰富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业务内容,也为促进版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王自强介绍说。

  汇集版权资源成超市

  平台不断扩张,会使各类版权使用者都知道这里有好东西,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版权超市,不同门类的使用者都能在这里找到需要的东西。

  据范继红介绍,作品保管业务已经尝试在线下连续开展了两年,并从去年开始采用了作品保管信息数据库业务平台。从保管业务实践来看,申请保管的作品所涉及的类型主要为美术类和文字类,美术类作品中产品包装、设计、平面LOGO、立体图形的设计所占比重相当大;从申请保管作品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广东、重庆等地申请量比最为集中。这些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版权相关产业在这些地域的发展活跃度。

  保护是手段,应用才是目的。王自强认为,作品保管的一个更重要的作用是,登记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公开保管作品的信息,可进一步打造版权超市,促进版权交易。相反,现有的版权登记制度下,其作品登记信息因可能涉及商业利益等不能被公开,这使得每年上百万件作品的版权信息资源束之高阁。

  王自强进一步解释说,着作权保护是要将潜在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过程中使版权所有者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是辩证的关系。建立科学完善的版权交易机制是实现版权运用的基本路径,建立作品保护的服务模式是对作品登记制度的完善,也是构建版权交易机制的实现形式。虽然现在我国软件登记量已经超过20万件,作品登记量超过百万件,版权存量资源巨大,但这些资源是静态的,作品不会被市场所知晓。但是作品保管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向市场公开信息,从而使大量有用的作品资源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聚集,形成一个庞大的版权作品的资源库,个人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把自己的作品推出去。“好酒也怕巷子深”,平台不断扩张,会使各类版权使用者都知道这里有好东西,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版权超市。版权资源随之被盘活了,不同门类的使用者都能在这里找到需要的东西,平台的建立也就对版权运用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期待实现随时随地保护

  建议借助微信、微博等开放平台,让作品保管实现24小时服务。

  在现代经济中,版权内容覆盖的产业正显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这些产业的发展相当程度上也依赖于版权制度设计和版权服务的方式和手段。范继红认为,有效的版权服务模式能够支持相关产业高性能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而版权对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培育支撑功能,正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关注。以作品保管为例的新型版权证明服务,一方面在业务模式上是一种创新,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以现行的版权法律制度政策要求为基础,以保障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原则,以满足产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为构建全方位科学合理的版权服务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厦门美图公司美拍总编辑赵健作为采用作品保管平台的“吃螃蟹的人”,他认为,作品保管凭证直接作为证据来打互联网侵权官司,大大减少了原创者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版权服务的下一个目标应该是更加方便用户的接触和使用。手机应用软件“美拍”让用户随时随地可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到美拍平台,从而产生了大量作品。采用全自助的维权模式,可以节约大量时间,让用户上传作品后,可以方便地获取和查询自己作品的状态,这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点。赵健还建议,未来作品保管应该实现24小时服务。

  为了探索新技术在版权服务中的进一步应用,让科技手段在版权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范继红表示,在现有的作品保管平台的支撑下,未来将借助微信、微博等开放平台,满足申请者移动端访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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