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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深:晚清时期版权保护制度的探索与施行

——以报刊报道为中心

日期:2023-07-07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社 作者:王学深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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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以降,随着“西学东渐”之风日渐盛行,近代版权思想逐渐在中国传播开来。特别是以报刊为媒介,有关版权问题的诸多论述自“新政”施行后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虽然在朝廷内部既有如管学大臣张百熙对版权制度持否定疑虑者,又有如廉泉和严复持积极拥护者,但无论如何,版权保护的施行与推广是大势所趋。在1903年以后,官方将版权保护制度予以施行推广。延至1910年末,清政府搁置数年的《版权律》编纂工作在仿行宪政的大背景下继续开展,并最终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成了近代中国版权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关键词:晚清;版权;报刊;著作权


自明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我国刻书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推进了文化知识的传播和书籍市场的繁荣。不过,明清时期的中国作为书籍刊印大国,图书向来可以翻印,士人阶层也缺乏书籍版权意识。然而近代受“西学东渐”的影响,自19世纪晚期开始,关于图书版权的思想逐渐传播,并在“新政”施行以后形成了近代版权保护制度,对图书、译著版权加以保护,禁止他人翻刻。以林乐知为例,他是晚清时期较早呼吁并申请版权保护的西方传教士。林乐知所著的《中东战纪本末》一书在晚清多次再版,为此他特意致函美国驻上海领事向苏松太道提出抗议,要求禁止翻印此书并予以版权保护,此事被朱维铮视为“近代中国有记录的第一桩涉外版权官司”。


与之同时,林乐知在晚清呼吁和宣传版权思想。如在论述何谓版权问题时,林乐知言及“西方各国有著一新书创一新法者,皆可得文凭以为专利而著新书所得者名曰版权”。他介绍了美、英、德、法、奥、瑞、俄、挪、比、秘、爱等国版权施行期限,进而与当时国内的情况做以对比,其言“今中国不愿入版权之同盟,殊不知版权者,所以报著书之苦心,亦与产业无异也。凡已满期之书尽可翻印,若昨日发行,今日即已为人所抄袭,是盗也。且彼处著书之人,又何以奖励之,而俾有进步乎!”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自19世纪末开始,近代报刊陆续刊登和宣传版权问题,并逐渐形成了近代版权保护制度,最终在1910年颁行了《大清著作权律》为保护版权的正式律法。


一、近代报刊中关于版权思想的传播


19世纪末,日本对近代中国版权观念和制度的形成影响较大,也为后来版权施行于中国提供了借鉴。曾出使日本的黄遵宪就在其所著的《日本国志》中介绍了版权制度,其文曰“凡欲以著作及翻译之图书刻板者,先以草稿缮呈本局(图书局)。本局察其有益于世给予执照,名曰版权,许于三十年间自专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盗卖”。此后,在近代报刊中也多有涉及介绍日本版权制度和论述版权应施行于中国的文章。如在《东洋经济新报》发表的《论布版权制度于中国》一文就认为,版权是保护知识的基础,提出了“保护著述者之权利,以酬其著辑之劳,为最要矣”的观点,进而在树立起版权观念后,则版权将成为“供给智识之原动力”。正是在版权制度的保护下,清政府才可以引进和翻译更多西学著作,从而对推动维新变革有所助益。作为对这篇文章的回应,在1899年第13期的《清议报》上刊载了《读经济新报布版权于中国论》一篇,对版权制度施行于中国给出了肯定性的结论。该文作者认为,版权制度于中国自古所无,是由英美传教士最先将其思想传布于中国。在这期间,广学会的译书工作为版权意识的传播起到了开风气之先的作用,其言“英米之宣教师,有为我译书者,其名曰广学会,实为行版权之嚆矢。今者同学会译著出版之书,坊贾无敢翻印者,此亦可以见其制度之实可行矣”。进而,作者在文章中具体提出了版权制度应率先严格施行于京师和通商口岸的想法,使著者和译者权益得以保护,有利于著书和翻译事业的蓬勃发展,推动先进思想的引进和传播,其言“吾窃以为此版权制度,但于京师及通商各口岸严行之,而于内地则稍宽之,亦未始不可也。盖推原译书之意,于其一方,当保护著者之权利,使之功劳相偿,以动其业”。


此后,在1901年第14期的《南洋七日报》中转发了《苏报》刊登的《版权宜归重公会说》一文,进一步宣传版权保护思想。在该文开篇,作者就肯定了版权制度对“文明开化”的积极作用,其文载“吾闻泰西各国,启维新之秘錀,植开化之始基,印文明之迹于脑筋,除锢闭之萌于脏腑,而版权之例,与有功焉”。作者认为版权制度是国民所赖以自立,国家所恃自强的重要凭借,并专门向国人介绍了英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完善过程。在谈及当时中国的版权状况时,作者不仅做了对比,而且认为无版权保护制度施行,将对正确知识的传播大有阻碍。


实际上,晚清社会上书籍翻印之事甚为普遍,而各新式学堂所用课本成了重灾区。据《大公报》的报道,苏州城内有书籍刊刻的坊贾,“专以翻刻书籍侵占版权为事,如南洋公学之《蒙学课本》初二三编、格致读本,以及其余风行之书无不翻刻,减价蒙混出售”。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新知识的引入与传播日渐困难,而且对所传播内容的准确性也造成影响。故而,在《版权宜归重公会说》中,作者就对当时的滥行翻印的情况评价到“我中国于版权之例,向未明定章程,志士或著一新书,译一新籍,甫经出版,翻者踵起,甚至改头换面,错讹百出,徒求有利于己,罔顾有害于人,其贻误学者正匪浅鲜也”。有鉴于此,作者提出了施行版权制度,改革当时弊状的办法,其一国家制定专门章程,其二创设版权公会。特别是针对第二点,作者认为由版权公会厘定的版本更加准确,可荟萃著作之才,可改换错诸弊端,最终对新政推行有所帮助,成为“开化之始基”。


随着版权意识的传播和探索的逐渐深入,当时既有对在中国施行版权制度持否定态度者,又有对版权制度持积极拥护者,前者以张百熙为代表,后者以廉泉为典型。


二、管学大臣张百熙对版权保护制度的疑虑


正是在19世纪末报刊逐渐宣传确立版权保护制度的大背景下,国人对版权问题日渐重视,特别是在“新政”推行后,不仅士人阶层对版权问题展开讨论,而且官方也日渐重视版权问题。不过,在清政府内部有不少官员表达了对设立版权的忧虑和反对意见。1902年,当时清政府和美国正在商定《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而在条约文内双方即有约定版权的内容一条。其大意为美国有版权保护定例,“嗣后美人如在中国镌印书籍、图画或译印华文,自系专为华人所用,应由中国极力保护,并自注册日起限期十年,准在中国得享专利,不准他人翻印”。然而,此事为日本所知,故而照会清政府也要求在中日新订条约中议定版权保护制度事宜。为此,时任管学大臣的张百熙特致书日本使臣内田康哉,表达了中国不宜施行版权制度的看法。


在电文中,张百熙指出当时中国能通外国学问者人数较少,而每翻译一部著作则需要花费重金,即“如英国出一书值十元,敝国用上等译员译之费数千元,再加刷印千部又数千元,是译出变卖已不如英国原售价值之贱矣”。正因如此,他认为当时翻译之事为官方所操持,“故翻译外书以图利,为敝国卖书人必不能办之事”,故而张百熙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国尚不足以设立版权制度,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其言“若如此办法,书籍一不流通,则学问日见否塞,虽立版权久之,而外国书无人过问,彼此受害甚多”。特别是张百熙认为,于条约内加入版权一事,无疑对尚处于萌芽状态的新式学堂不仅没有帮助,而且有扼杀之虑,其言“今日中国学堂甫立,才有萌芽,无端一线生机又被遏绝,何异劝人培养而先绝资粮!”不过,张百熙在此电文中只谈及了因引进和翻译花费甚多,而不应施行版权制度的理由,而没有论及译成之书的翻印问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有避重就轻之嫌。


与之同时,为了避免在订约中涉及版权事宜,张百熙还曾特意致电前两江总督刘坤一表达了其时不宜施行版权制度的看法,并期望刘坤一设法维持。然而,刘坤一在覆电张百熙文中虽然对张百熙所虑表示理解,但也阐明了“以中国语文著作书籍及地图,应得一律保护。其东文原书及东文由中国自译,或采取东文另行编辑者,不在版权之列”的观点,但也转告了张之洞意图“将日本用中文编辑之书,亦准华人重加编订”的想法。刘坤一同意将张百熙所虑转达给正在商谈条约的吕海寰和盛宣怀二人。与刘坤一所述类似,经过商定,吕、盛二人覆电张百熙告知当前商谈的结果,即“东西书皆可听我翻译,惟彼人专为我中国特著之书,先已自译及自印售者不得翻印,即我翻刻必究之意”,清晰地阐明了条约内已无法避免版权条文的事实。


张百熙对版权制度的疑虑,随着《大公报》《选报》《鹭江报》等近代报刊的转录,引起了当时官方和知识界广泛的关注。对于版权保护事宜,在1902—1903年的报刊中多有反对的声音,而尤以反对日本订约中有关版权同盟一事为甚。在1902年春季的《浙江新政交儆报》中,有作者发表了《交涉刍言:版权平议》一文,其言“以维新三十余年多通西书之国,而近时论者尚叹失策,何况吾国正如蒙稚之时,有不受其遏抑而关碍发达之机,使本国有志者译书之事几于熄耶?”甚至是日本国人也有反对版权同盟之论者。在《论版权同盟》一文中作者言及“我邦自一千五六百年以前,所有学问及文明德化均赖中国输入,至近来三百年间,中国文明之来我国进步兀猛,德川将军时代汉学各家于中国各种书籍,无不供其翻译,受益实非浅鲜。明治维新近三四十年间,泰西文明输入我国,始若不过略见一日之长,现当中国派人翻译我邦书籍,即俨然自诩”, 明确表达了反对以中日图书交流行版权之事的看法。


甚至在施行保护版权规定之后,也有地方大员依旧对版权保护持否定意见者。据《大公报》1904年3月1日报道,有督臣电文致函商部及大学堂申请撤销版权,而其观点是版权阻碍图书销路,为“奸商”把持,其言“中国编印书籍原为开通风气,岂可给其版权以隘销路。近来书贾屡有禀请者,迹近垄断,有关开化,请贵部嗣后遇有此等事宜一概批驳,以杜奸商把持。”但是随着条约商定进程的深入,虽然以张百熙为代表的清廷内部不乏官员发出了对施行版权制度的反对声音,但是却已呈无法扭转之势。在政府内部以廉泉、严复为代表的官员纷纷上疏管学大臣,要求给予刊行图书版权保护,杜绝翻印,以期更好地推动新学教育和知识传播。


三、户部郎中廉泉对施行版权制度的支持


虽然在清政府内有如张百熙发出疑虑的声音,但是也有像户部郎中廉泉等坚定地支持版权制度设立与施行者。廉泉在1903年初接连上疏管学大臣张百熙,表达了对后者坚持暂缓施行版权态度的不认同。廉泉请求仿行日本版权制度,给各省府州县学堂所用教科书授予版权,其言“今京师大学盖与日本文部名异而实同,谓宜仿照日本规制,凡编译教科书者胥吏呈送,京师大学堂详鉴而审定之。……今日东西各国法律皆重版权,拟请严定规制,凡书经大学堂鉴定准与通行者,无论官私局所概不得翻印以重版权”。特别是廉泉本人和举人俞复、副贡生丁宝书于1902年6月间在上海成立了文明书局,又在京师和天津成立分局,不仅编印小学教科书,而且对西学著作多有翻译发行之举。为此,廉泉对于版权制度的拥护既有官员对大趋势下推行新法的支持,又夹杂着出版商人维护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故而他请求“敢援日本文部检定之制,东西各国版权之律,届时恭呈鉴定遵饬印行,以利学堂而杜翻印前者”, 而文明书局已经将编成的《蒙学读本七编》等书上疏请求版权保护。


不仅如此,廉泉还上疏禀明北洋大臣袁世凯请求保护文明书局发行图书的版权,禁止翻印,并获得后者的支持。为推动版权事宜,袁世凯不仅将其图书从上海运至北京的轮船招商局船运费概行全免,而且为文明书局版权事咨文各省督抚,言及“至该局编译印行之书,无论官私局所概禁翻印以保版权,并候分咨各省督抚院,转行遵照抄由批发”。正是因为有了袁世凯的支持和推动,廉泉所主持的文明书局在当时的报刊中刊发紧急告示,以强调保护发行图书版权,杜绝翻印事宜。其文告曰:


凡本局编译印行之书已蒙北洋大臣咨行各省官私局所,概禁翻印以保版权在案,倘仍有人易名翻版或抽印汇刻等情,一经察出定当禀官惩办,以其翻刻之书全数充公为该地方学堂之用,并请官科罚,为该地方学堂经费。如本局未及察知,有人得其翻刻实据,寄示本局并能述其印刷之所,能为扣留全书作见证者,本局查明禀官惩办后,以其书银之半充公,以其半酬告发之人,恐未周知,特此布闻。——上海北京天津文明书局广告。


正是在版权势在必行和力行新政大臣的支持下,在1903年以后推行版权保护逐渐形成共识,对所出版的图书呈请版权保护成了一种新常态。如文明书局编成并发行的《蒙学读本七编》《理财学纲要初》等书即已得到官方的保护,“业经呈蒙审定颁发图章以重版权而杜冒印”;已经编成,即将出版纳入学堂课本书目的,如《植物学教科书》《国民体育学》《实用教育学》《教育新论》《教育新史》等教材则“饬知各行省定为课本,一体通行在案”;而即将付梓的日本大学教科书《理财学》《西史通释》也在加速印刷,呈请审定颁行。可以说,以文明书局作为当时的代表,其所刊印的教科书和宣介东西方近代化的著作得到了官方的版权保护。正因如此,廉泉在《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事》一疏中论述到,“嗣后凡文明书局所出各书,拟请由管学大臣明定版权,许以专利,并咨行天下大小学堂。各省官私局所概不得私行翻印,或截取割裂以滋遗误而干例禁,则学术有所统归,而人才日以奋迅矣。伏望迅断施行,学界幸甚!天下幸甚!”


与廉泉观点类似,严复也表达了对施行版权制度的支持,提出了“版权废兴,非细故也”的论断。1903年5月继廉泉之后,严复上疏管学大臣张百熙指出,今日虽然刊行的图书人人得以刻售于普及教育有益,但从长久来看则实有所损于学界。严复认为著书立说,翻译西学书籍都需要耗费人的巨大精力,“竭二三十年之思索探讨而后成之”,若书成“乃夺其版权,徒为书贾之利,则辛苦之事谁复为之?”这实际上损害了刚刚起步的维新之法,以致最终的结果是“彼外省官商书坊,狃于目前之利,便争翻刻以毁版权。版权则固毁矣,然恐不出旬月,必至无书之可翻也”。


此外,除了有识官员士人请求施行保护版权之事外,在华的西方教会也对施行版权保护予以积极响应。当上述有地方督抚咨文商部撤销版权并罚办文明书局之议后,有美国教会之西人对此说大为不平,不仅致函官方询问此事真伪,而且欲联合北京、上海等各处书局自发成立版权公会,“凡盗翻新书者由会中自行查办,不复借重官场”,也由此可见当时晚清社会中保护版权的民间力量。


四、版权保护制度的施行


在当时一众新派官员士人的支持下,管学大臣张百熙最终认识到了保护版权的重要性,同意保护版权,并由官方审定发给凭证。在回复廉泉《管学大臣批答廉惠卿部郎呈请明定版权由》一文中,张百熙写到“嗣后文明书局所出各书无论编辑译述,准其随时送候审定,由本大学堂加盖审定图章,分别咨行,严禁翻印以为苦心编译者。劝该局益当详慎从事,惠兹学界”。施行审定图书给予版权政策后不久,京师大学堂印书局也颁定《京师大学堂印书局章程十条》。章程开篇即表明了京师大学堂印书局所享有特别版权,用以大学堂和各省学堂课程教授之用,其文载“本局系管学大臣奏请开办,自有特别之版权。在京在沪各书坊不得改名翻印,亦不得撺取文义别版印行。一经查明,定请管学大臣照章示罚”。随着张百熙对廉泉禀文的积极回复,版权保护制度得以推行开来。


延至1906年,商部新订版权规定中不仅对出版的图书给予版权,而且对美术原创作品也给予版权,以为保护。文载“凡书籍图画等类,并有关于美术之物,果系出自心裁,将真实姓名报部者,均可予以版权准其在批之日及没后三十年,皆得享有独得之利益,惟只以斋名、社名报部者,只准享有三十年版权,过期即行注销,以示区别”。可以说,以1903年为分水岭,随着版权意识的传播与普及,以及官方在争论后逐渐形成的共识,版权保护制度日渐形成并予以施行。


自1903年下半年起,各大报刊纷纷刊登版权保护信息,展现出版权保护推行的成效。1903年7月,文明书局译印的《群学肄言》《理财学讲义》成书呈请管学大臣审定,给予版权,以期“全国学校莫不承印用之,以期一道同风”。1903年9月,知县邹海祺向管学大臣呈请版权。经审定,邹海祺编译的《万国史要》《外交史》两种“事皆征实,译笔亦具有条理”,《识字实在易》《万国演义》两种“启蒙开智,颇见苦心”,故而准予版权保护,“如有坊贾翻印渔利,准其就近指控惩办”。同月,附生丁福保编纂教科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认为该生于新学锐意进取,应给予版权,禁止翻印,其言“该生好学深思,于畴人家言致功最笃,此外各种科学亦均锐意研求,确有心得,洵为读书励志之士,所呈东文典问答、卫生学问答二种罄其说惟恐不尽嘉惠苦心于此可见应准存案如有坊卖翻印渔利,仰就近指控,由地方官惩办可也。”同年十一月,从九品官员梁和所著《机器算学》一书,经商部批复给予版权。清末京师法律学堂教习汪有龄向民政部呈请其所著《违警律论》一书版权,也很快得到民政部批准,并咨文农工商部给予批文通行各省。


廉泉还专门为王树枬编辑的《欧洲列国战事本末》一书上疏商部尚书载振,请求给予版权。廉泉阐明该书共22卷,分别记述有欧洲列国战事历史,包括希腊战事四、罗马战事十、意大利战事一、土耳其战事二、法兰西战事十七、日耳曼战事四、奥斯地亚战事二、德意志战事二、荷兰战事三、比利时战事二、瑞西战事一、西班牙战事四、葡萄牙战事二、英吉利战事九、瑞典战事一、丁抹战事一、俄罗斯战事十二,于国人了解西方各国历史与发展有所帮助。廉泉在叙述编纂该书动因时论及“自述凡例谓五洲之大,惟欧罗巴最强,争地争城偏于环海,故叙欧洲战事而天下万国半括其中”。而之所以编者把俄罗斯列于欧洲诸国最后叙述是因为“俄罗斯最晚出,虎视群邦,一动一静列国之安危系焉。故是书以俄终篇,亦孔子删书终秦誓之意也”。最后廉泉阐明该著作“文笔雅絜,今为此书取材闳富精彩,焕发往时”,请求版权保护。


此后根据官方补充规定,学堂内外教习讲义的版权归官方所有。据1907年学部咨行各省大学堂称,“嗣后各班毕业各项讲义,均须装订成册,呈送学部审定,作为教科底本,此项版权应归官有,不能作教习私产”。故此,先有1909年湖广总督保护版权,饬禁“各省市肆、书贾射利翻印”法政学堂校外讲义一事。后有1910年东三省总督锡良就呈请给予奉天法政学堂所编校外讲义给予版权。自此以后,官私著作呈请版权呈现出逐渐常规化的态势。


与版权保护制度推广相并行,各地查禁滥行翻印图书事宜也逐渐跟进。如在广东“某书局生意尤佳,盖专翻印他人书籍耳,虽广智,商务之版权亦为所侵害”,此论说展现出版权保护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事实。又如,文明书局所刊行的《群学肄言》一书出版不久就被杭州史学斋的陈蔚文易名翻印,又被上海国民书店翻刻。对于杭州翻印一事,文明书局派人任赴浙江查明情况,一面呈请将翻印之书全数充公,一面禀文盛宣怀请其代为电请浙江巡抚严行查办。对于上海翻印一事,廉泉则亲自修书给上海道台袁海翁,写明“国民书店黄子善翻刻群学肄言已人赃并获,呈控在案,请饬廨员严究惩罚,以保版权”。此后,还有上海简青斋石印书局毕春宝翻印文明书局刊行的《中国地理教科书初级》和《修身教科书》一事,后虽经官府查抄,但未满一月又翻印较前更多。当即由文明书局报知上海虹口捕房,并报告书业公所,查得印石、印纸、印件等物,公议毕春宝系明知再犯,应照三倍议罚,计应罚洋九百元。经上海到上禀道批复将所印各书和玻璃版片当堂销毁,以正视听,文载:简青斋书局翻印该书局修身教科书籍,议罚不悔,仍敢偷印地理教科书诿过别人,实属有违示谕,究竟翻印若干部何人合做,仰会审委员饬提毕春宝到案切实根究,并令缴出已印各书及玻璃版片当堂销毁,仍将办理情形报查抄黏并发。


在国内已经接受并施行版权保护措施的背景下,1903年签订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约》第11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事宜,这也是近代清政府在签订的诸多条约中所关于版权协定的发轫,而这一关于版权保护的条文也被《大公报》所转载,引发了更大的社会效应。其条约文载 :


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欵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


在条约签订后不久,美国使臣还照会清政府外务部称“此次新订商约载有专条。嗣后中国国家将如何妥为保护,使著作者享有版权利益,不致被人侵害请,将保护条例详细示覆”。稍后在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中第五条款也有关于版权保护制度的约定。可以说,以管学大臣复函廉泉为起点,又以中美新订条约正式加入保护版权一项为标志,中国近代版权保护制度开始施行,民间保护版权意识日渐普及。


五、清政府关于版权保护的立法 


虽然随着版权意识的普及和保护版权措施的推进,民间书局滥行翻印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清朝对内尚未颁布明文律法以禁止和惩治侵犯版权的行为。随着版权意识的逐渐深入,清政府不断探索编订保护版权的明文条例。1904年,清廷命商部负责试行编修了《版权律》草案,张元济还曾参与到晚清《版权律》和《出版条例》修订的工作中,并提出了不少修订意见。他对编订条例草稿中的第19、49两条尤为关注。对第19条,张元济认为授予版权之书应该予以保护,既不可翻印,也不可翻译,其言“按有版权之书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译。中国科学未兴,亟待于外国之输入。现在学堂所用课本,其稍深者大抵译自东西书籍”。但是,张元济也提出在现拟草稿中,对研习洋文书籍给予版权的规定实乃自我增加阻力,以“实际之利权,易彼虚名之保护”,应予以改定。而对草稿第49条“翻印仿制”项,张元济也提出了个人观点,其言“中国幅员如此广大,原著作者之耳目岂能一一周知。且倒填年月,为中国惯行之事。此端一开,必有无穷纠葛。鄙见如原著作者自行呈控,亦应照章科罚,编书局拟增入第二十四条之数语,极应补入”。


不过,由于商部试行编订的《版权律》内容较为粗糙,并未呈请施行,但其内容大致以“书籍、图画、演述、雕刻以及属于文艺学术之物皆得予以版权,著作人在世之年及没后三十年享有之”为内容。而其主体原则也为后来颁行律法所继承和借鉴。1908年,虽然民政部编成的《大清报律》第39条中规定“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对于报刊文章的汇集成书版权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保护,但是原有的《版权律》依旧搁置,没有新的进展。直到1910年经过再次筹备和修订,民政部奏请拟定《著作权律》,承继之前的《版权律》以为拓展和完善。最后,经资政院对著作权律议案决议并请旨允准后,《大清著作权律》于公元1910年12月18日正式颁布。


这部晚清的律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日本对于版权保护的规定修纂而成,包括给予版权之范围,版权之期限等均有相似之处,但无论如何,《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既是“新政”后从现行规定向立法的飞跃,又是从传统图书版权概念扩大到著作物权的转变。在《大清著作权律》开篇就阐明了著作权范围,文载“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大清著作权律》依次对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第33、34两条中分别规定“凡既经呈报注册给照之著作,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以侵损其著作权”“接受他人著作时,不得就原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这些规定是承继了自1903年以来实际施行的保护版权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扩充与完善,只不过这一律法在颁行后仅一年,清王朝即走向终点。虽然《大清著作权律》施行时间很短,但它是自19世纪末以来国人探索近代版权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中国官方版权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而中国人对于近代版权观念与制度的追寻脚步在继续前行。


结语


晚清以来受“西风东渐”的影响,有识之士在追求近代化的过程中日益重视图书版权保护问题。不仅有如黄遵宪、林乐知等晚清中外人士介绍版权制度于先,而且依托近代报刊为平台,版权问题的讨论、思想的传播与制度的施行渐次展开。虽然如管学大臣张百熙和部分地方督抚对于在中国施行版权制度有所疑虑,认为版权保护会阻碍新学的推广,故暂持否定态度,但是以廉泉、严复为代表的官员则呈积极支持之势。随着张百熙肯定性的复函廉泉施行版权制度所请,加之袁世凯的支持,以及吕海寰和盛宣怀在与美国订约中对版权保护一项较为认可,故而自1903年以后清政府虽然没有颁布《版权律》或正式律例以作规范,但事实性地开始施行版权保护制度。一方面传播了版权思想,使得著作权人纷纷呈请版权保护,另一方面严查滥行翻印书籍事宜,使版权保护呈常规化态势。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搁置之后,自1908年清政府再次重启对于版权律的编纂与修订工作,并最终在1910年12月18日正式颁行了经过扩充和完善后的《大清著作权律》。虽然这一律法仅施行短短的一年时间,但是它却是晚清以来有识之士孜孜以求,推动近代化改良的成果之一,更是中国近代版权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