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软件著作权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333号慧谷创业中心4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伟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祥,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勇,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711弄29号东苑新天地8号小三房401室。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石必胜
审 判 员 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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