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背景音乐引著作权官司 美廉美侵权被判赔偿
原告音著协系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为谷建芬,其将自己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复制发行权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2008年4月8日,音著协委托公证人员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下属金顶街超市进行录音公证,对超市内播放的13首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其中包括涉案曲目。金顶街超市开业时间为2008年3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营业性场所在经营时段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的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其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本案仅涉及一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不久,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最后,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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