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检察机关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5月24日上午,海南省检察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海南检察在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五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海南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件2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件41人,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16.7%,办结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件,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决态度和显著成效。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 谢某、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事实】
2020年初起,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在海口地区销售假贵州飞天茅台酒,由谢某推销给客户,并将客户购买的数量和收货地址报给彭某,彭某和上家联系后由上家将假贵州飞天茅台酒发货至谢某指定的地址,谢某收取客户酒款后再转给彭某指定的上家账户内。2020年12月14日,谢某在收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27箱假贵州飞天茅台酒,随后彭某也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的谢某、彭某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所检酒液不具有茅台酒(53%vol)风格,为假冒贵州茅台酒(53%vol)。
本案由琼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谢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均表示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上诉。琼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省检一分院支持抗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判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二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入职甲公司,在该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张某某依法负有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2020年5月,张某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注册成立乙公司,并利用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多次从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和甲公司同样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然后欺骗甲公司的四家外国客户,称“乙公司是中间商,‘鱼胶原蛋白肽’为甲公司产品。”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乙公司分别通过青岛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向以上甲公司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约54406kg,非法获利总计110.05余万元。张某某到案后,张某某的丈夫受其委托与甲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其丈夫代为赔偿损失8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案由琼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琼山区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事实】
2018年,深圳市甲公司承包了位于三亚市海棠区的某住宅楼精装修施工工程项目,并于8月16日对该项目的厨房橱柜采购公开招标。王某某是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橱柜公司”)在广州地区的工程代理商乙公司的总经理,以乙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了合同价为188.53余万元的货物购销合同。王某某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没有向金牌橱柜公司订购橱柜产品,而是通过自己的工厂设计生产橱柜,并在该橱柜的包装贴上仿冒的金牌橱柜商标。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0日,乙公司分两批将生产的假冒金牌橱柜送至项目工地进行安装,并提供了产品的虚假检验报告。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金牌橱柜价值114.78余万元。
本案由三亚城郊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向三亚城郊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三亚城郊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四 甲文化公司与乙摄影公司商标权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事实】
2021年4月1日,甲文化公司认为乙摄影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虽已开庭,但乙摄影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遂向某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立案决定,但立案时错误将申请保全人甲文化公司作为被保全人进行登记,并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0万元。2021年9月上旬,甲文化公司发现其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遂向某法院反映,该院解除对甲文化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重新作出立案决定,分额度冻结乙摄影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经查询,乙摄影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00元。
某市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专项监督活动。经查阅卷宗,发现法院在该起案件中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张冠李戴”,错误对申请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该院已经在当事人反映情况后,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遂对该案存在的执行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某法院高度重视,成立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组长、执行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的专班,对检察建议涉及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审查,就建议事项逐一回复,并采取措施整改。
案例五 某县检察院督促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案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某县检察院联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桔荣益禾堂”进行调查,发现该店铺营业执照上名称为“某县某镇桔荣益禾堂奶茶店”,实际为广州紫竹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桔荣益禾堂(中国)事业总部的特约经销商,但该店铺在招牌上标注“桔荣益禾堂”字样时将“桔荣”两字字体缩小位于招牌左上方,而“益禾堂”三个字突出使用。同时,其柜台价格标示牌上标有“益禾堂”推荐字样,使用的饮料杯图形中间标有“益禾烤奶”字样,整个店铺装饰与“益禾堂”商标持有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店相同。同时,另一家“益木堂”水吧,虽然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名称为“益木堂”水吧,但其店铺却将招牌标记为“益禾堂”。虽然该水吧经该局提示后将招牌上“禾”字的一撇拿掉,但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拿掉的一撇系自然掉落,且该店铺所使用的饮料杯突出一个大大的“益”字,字体也与注册商标“益禾堂”在饮料杯上使用的“益”字相同。该两家店铺在调查过程中均无法提供“益禾堂”注册证或是使用商标授权委托书,存在假冒注册商标、自制奶茶饮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
2021年6月10日,某县检察院对该线索依法立案,经审查依法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认真排查行政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经调查核实,分别对上述2家奶茶店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奶茶饮品店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奶茶店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全部予以行政处理。2021年10月10日,该局将相关整改完成情况书面回复某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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