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林AA”商标侵权 被判赔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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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椰林”“椰林AA”,傻傻分不清。二者仅文字顺序不同,却是两家不同的火锅连锁店。AA椰林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椰林A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近日,广东深圳中院通报了该起案件判决结果。
AA椰林公司等为知名火锅连锁企业,经授权为“AA椰林”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8年,椰林AA公司及其分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及同类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椰林AA”标识,仅将前述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顺序前后调换。为维护自身权益,AA椰林公司起诉椰林AA公司,主张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椰林A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椰林AA及其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经营场所、餐厅用具及宣传品、外卖平台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含有“椰林AA”字样的标识,相关标识使用项目与AA椰林注册商标“AA椰林”核定使用项目相同,标识中的“椰林AA”与“AA椰林”组成文字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且系突出使用,属于用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椰林AA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椰林AA在对方注册商标,且开设多家门店数年后,仍以“椰林AA”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椰林AA赔偿AA椰林填平性赔偿金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244万余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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