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老干妈起诉商评委核准川南干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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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一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0年3月22日,针对“川南干妈”商标,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2011年7月10日,商评委发文认为,老干妈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川南干妈商标予以维持。
贵阳老干妈公司认为,商标“川南干妈”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贵阳老干妈在辣椒油等调味品行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商评委的做法,违背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应强化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即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如果存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此后的注册商标的近似判断上要更严格,对混淆界限的把握要更宽泛。否则可能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反而低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情况。
贵阳老干妈公司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相关裁定。(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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