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创新 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飞跃
作者: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一系列重大思想、重大论断、重大决策,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
一、近五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回顾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主要任务,遵循“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两大发展主线,审判机构、审判体制、审判规则、审判队伍不断发展完善,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道路”。
知识产权审判成效更加显著。2012至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案件690829件,审结665754件,在法官数量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审结案件数和结案率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双双下降。高度重视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标准和行为准则,彰显司法的公信和权威。迈克尔·乔丹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广药集团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案件的成功审理,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
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更加健全。201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在江苏等7个省设立10个跨区域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法庭),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在全国法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实现对权利人的全方位救济。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初步形成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更加完善。确立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基本司法政策,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及时总结、权威展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新经验。制定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多个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加强对审判实践的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透明、切实有效,确保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更加增强。按照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努力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知识产权法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专业素养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全国现有知识产权审判庭300余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约3000人、司法辅助人员约2000人,基本形成了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二、新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面对的主要矛盾也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知识产权领域,当前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合理利益回报,侵权人无利可图就是人民群众的需求之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一是要更加注重保障持续不断的创新。创新的重要性和对持续性创新的需要,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用更加优质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为创新提供动力和保障,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是要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和合法竞争的严格保护。近年来,社会上反映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细化具体领域司法保护规则和手段,加大赔偿力度和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努力实现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坚决杜绝“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三是要更加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建设。队伍强则事业兴。完成好人民法院面临的繁重的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解决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有一支过硬的审判队伍作支撑和保障。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确保各有其位、各展其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努力方向和主要措施
一是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按照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要求,深入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积极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精神,探索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技术类案件。全面总结三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遵循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构建符合实际情况的“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问题。
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根据知识产权自身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诉讼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诉前诉中证据保全制度,支持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主动提供证据。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明确不同诉讼程序中证据相互采信、司法鉴定效力和证明力等问题,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着力破解当事人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等问题。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实现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建设。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强“八个本领”的要求,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造就一批顾全大局、精通法律、了解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使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伟大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部署,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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