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证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二)
案例引证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我院自2012年试行“案例引导调解”制度以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屡创新高2016年已达80.87%。同时我们也在加强对律师掌握案例引证制度的培训。为了更好的宣传和引导,我们在立案窗口粘贴《案例引证指南》制度;在受理案件和送达应诉材料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提供类似案例的提示》,大量宣传和指导当事人适用案例引证制度;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也会引导当事人适用案例引证制度。随着案例引证制度影响的扩大,我院现有多宗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或第三方专家撰写案例引证报告,适用案例引证制度。
案例一:引入专家辅助人 (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78号
基本信息:
原告叶彬彬诉被告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东莞报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为案例引证制度的“示范性”案件,并引入专家辅助人。
案情说明:
东莞寮步镇政府在举办旅游文化节时委托东莞报业创作主题曲。东莞报业让其员工叶彬彬创作了《女儿香》的曲。旅游文化节后,东莞寮步镇政府将《女儿香》作为电话彩铃。叶彬彬认为东莞寮步镇政府将《女儿香》作为电话彩铃侵犯了其著作权,中国电信和东莞报业协助办理了相关业务,构成共同侵权。
争议焦点:
叶彬彬主张《女儿香》曲系其在入职前创作,系个人作品。被告东莞寮步镇政府、东莞报业则认为创作《女儿香》曲是叶彬彬的本职工作,《女儿香》曲是著作权归法人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东莞报业,叶彬彬仅有署名权。
庭前:
1、庭前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案例引证培训。包括相关案例的收据、运用、案例引证的做法等等。
2、双方当事人聘请中山大学谢晓尧教授为专家辅助人,撰写案例引证报告。
开庭:
1、双方均出具案例引证报告,就适合本案事实展开辩论。
2、谢晓尧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各方和法官的质问,回答有关问题。谢晓尧教授针对争议焦点,写出了近30000字的案例引证报告提交法院和各方当事人。
效果:
该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叶彬彬撤回了起诉。
案例二:由双方律师撰写案例引证报告(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26号)
基本信息:
原告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翰思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说明:
光润公司以翰思公司许可使用的ERP系统无法上线为由,诉求解除《ERP许可协议》、《ERP实施服务协议》,返还软件购买款和实施服务费。翰思公司辩称已将软件交付给原告,ERP系统未能上线是光润公司的原因,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软件不能上线运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分别提交了案例引证报告,梳理出支持己方的裁判规则,并就引证案例的事实是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类似、裁判规则是否能适用正在审理的案件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引证报告对比:
法院认为:
翰思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一中院判决书的基础是该案被告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该案原告违约,也没有证据证明已上线的ERP系统存在问题,而本案中,双方一直就软件上线开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且事实上涉案软件不符合上线的要求,因此该案与本案存在不同的事实基础。光润公司提供的广东省高院判决认定软件许可方严重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并返还支付的费用以及上海市高院判决认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软件许可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ERP系统的合同主要义务,均是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用。
裁判:
1、解除双方签订的《ERP许可协议》、《ERP实施服务协议》,并返还软件购买款和实施服务费。
2、案件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亮点:
该案系第一宗由当事人律师直接撰写引证报告,而非通过专家辅助人,并最终作出判决的适用案例引证制度案件。展现了将案例引证制度在判决中予以体现的写作方法,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均对案例引证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案例三:院长示范庭推广适用(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44号
案情说明:
我院审理的原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双方律师再次适用案例引证制度,就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均提交了案例引证报告,并就引证案例的事实是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类似、裁判规则是否能适用正在审理的案件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引证案例对比:
判决:
1、法官梳理双方的案例引证报告,作为查明的事实写入判决书,并在我院认为部分对双方提出的裁判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事实分别进行分析说理,并最终参照被告提供的案例梳理的裁判规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后该案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思与探讨
1、案例引证制度的优势与短板
2、案例引证制度的展望
我们对这个制度还是很有信心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由于现实生活无限复杂,对普通法官来说,最高法院案例里面能够普及的极少,能够让他审理的案例类型也少,这个时候单凭最高法院的案例是不够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
同案不同判 ”
现象,影响国家法律统一适用,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法公开的大潮下,裁判文书上网使得当事人越来越容易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并进行引证。可以想见,案例引证制度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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