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诉广东玩具厂仿冒“高达”模型
开庭前,原告代理人早早就来到法院,在书记员的帮助下用小推车拉了满满一车被诉侵权的模型玩具以及万代公司生产的模型真品,以便法庭当庭进行对比。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称,原告是日本最大的玩具产品制造商,也是世界最大的玩具企业之一,多年来致力于开发、策划、宣传和推广“GUNDAM” 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Three Kingdoms”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原告的“GUNDAM”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Three Kingdoms”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设计新颖,富于动感,深受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市场不同年龄阶层的消费者喜爱和认可。原告分别于2008年5月6日和2008年10月27日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对原告创作的部分上述拼装玩具模型作品、产品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以上著作权登记证明原告对上述的拼装玩具模型作品、产品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第一被告广东省汕头市某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TT”系列拼装玩具模型产品的产品外包装以及使用手册,在未经原告的许可下,复制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第二被告北京天意市场个体工商户黄某作为第一被告在北京的经销商,大肆销售了第一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理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制裁措施。
玩具厂辩称,该公司并不知晓所生产的产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且系授他人委托进行加工生产的,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黄某则认为,其虽然销售了涉案产品,但系委托销售,并无侵权故意,也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知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故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所提供的真品进行比对,第一被告表示,在原告所主张的41件涉案作品中,有一部分的确生产过,但原告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并非全部由其生产。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当庭并未作出判决。审判长最后宣布,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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