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宾之子状告北京一文化发展公司侵权索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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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系著名民歌艺术家王洛宾之子,王洛宾已于1996年3月14日去世,原告依法继承了王洛宾相应音乐作品的财产权利。
2007年5月18日,被告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组织了一场主题为“新疆10年”的舞台演出,歌手罗林(艺名“刀郎”)在演出中演唱了王洛宾创作的作品“沙枣花儿香”、“亚克西”、“阿拉木罕”、“青春舞曲”、“曼丽”、“哪里来的骆驼队”。被告对这场演出制作成了录像制品并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进行表演或组织他人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现被告组织表演上述音乐作品并且将其制作成录像制品没有得到原告许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相应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万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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