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之名与出版商之利:宋代的版权保护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诗词大会》(第三季第十场)总决赛上,有点评嘉宾在评价北宋晏殊名句“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时,认为“似曾相识燕归来”乃王琪所作,却被晏殊直接拿来使用,足见宋人没有什么版权观念。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回到这一名句诞生的年代即可找到答案。
晏殊宋词名篇蕴藏的士大夫版权佳话
晏殊(991年—1055年),文才出众,词作格调婉约,其中最为脍炙人口的正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两句。他生活于北宋真宗和仁宗时代,14岁即为张知白以神童荐,次年受真宗诏试,赐进士出身,官至同平章事兼枢密使(宰相)。话说此句得因当年晏殊因公赴杭州,途经扬州在大明寺暂歇。因偶见大明寺壁间一题诗而结识了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江都尉王琪。宋人魏庆之编纂的《诗人玉屑》(卷十)记载了这一佳话:“晏元相公赴杭州,道过维扬,憩大明寺,瞑目徐行,使侍史诵壁间诗板,戒其勿言爵里姓名,终篇者无几。又俾别诵一诗云……徐问之,江都尉王琪诗也。召至同饭,又同步游池上。时春晚,已有落花,晏云:每得句书墙壁间,或弥年未尝强对;且如‘无可奈何花落去’,至今未能也。王应声曰:‘似曾相识燕归来。’自此辟置,荐馆职,遂跻侍从。”晏殊与王琪因诗结缘,乃可遇而不可求之事。清代文学家刘熙载的《艺概》称此二句是“触着”,正所谓“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不过,晏殊是在征得王琪应允后才采用馈赠佳句的,十分尊重作者意愿。后来,晏殊从不避讳此事,倒是十分愿意谈及此事,将此句视为共同作品,并非缺乏版权意识。值此机缘巧合,晏殊与王琪结为终生挚友,王琪也得到了提拔重用。
到天圣五年(1027年),晏殊遭贬留守南京(今河南商丘),于是大兴学校,延范仲淹为掌学,举王琪为签判,延张亢为幕府上宾。而王琪早在天圣三年(1025年)已是馆阁校勘了,晏殊竟“特请于朝,以为府签判,朝廷不得已,使带馆职从公。外官带馆职,自君玉(王琪)始。宾主相得,日以赋诗饮酒为乐,佳诗胜日,未尝辄废也”。(【宋】叶梦得:《石林诗话》)可见晏王之间的情谊。二人皆喜作诗,晏殊诗属于西昆体,以娴雅清丽见长,王琪诗与其相类。二人合作之事得以延续。为纪念此番友谊,晏殊将此句又用在《示张寺丞王校勘》一诗中,王校勘就是王琪,张寺丞即是张亢。虽然清代学者张宗橚《词林纪事》认为,“细玩‘无可奈何’一联,意致缠绵,语调谐婉,的确是倚声家语,若作七律,未免软弱矣”,但是晏殊执意再次用此句作诗,足见此句的重要。
晏殊时代的士大夫追求与北宋版权观
在晏殊生活的时代,北宋为防止重蹈唐末覆辙,推行文臣治国之策,右文崇儒,文教立国,宣以文化成天下。官府鼓励刻书,官私刻印事业蓬勃兴旺,民间读书蔚然成风,知识传播更加便利,一定程度上让版权观念更加浓厚。这得益于庆历年间(1041年—1048年)毕昇发明的活字印刷技术,成为推动北宋版权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认为该时期是中国版权观念的萌芽时期,(李明山:《中国古代版权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30页)当时出版业繁荣导致盗版者猖獗。北宋初年思想家李觏(1009年—1059年)便遭遇了盗版,他在《皇续稿序》说道:“庆历癸未(1043年)秋,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篇,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这对于欲留名后世的士大夫而言是无法容忍的。不仅私人思想遭到篡改,国家律法也不能幸免。庆历二年(1042年)正月,“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使鞫罪,毁其板。”(【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为遏制盗版带来的思想混乱,北宋统治者开始强化对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控制,尤其对历书和九部儒家经典(《九经》)十分看重。元丰三年(1080年)明确规定:“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神宗继位(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即“禁擅镌”)。若想刻印,须国子监批准。这与英国1709年首部版权法《安娜法令》颁布之前,统治者赐给出版商的翻印特权类似,但早了近500年。不过,在国家监控思想之目的下,出版商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等而不是自身的财产利益作为申请保护的理由,更不用说注重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基于私权理念的版权观念依然发育迟缓。(任燕:《论宋代的版权保护》,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总体而言,中外历史上最初的版权保护,无外乎统治者以垄断的形式确保国家对市场“集权”管控之结果,本质上是攫取权力而非保护权利。北宋初年官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规定所有印刷品须交官府备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携镌,必须申请国子监。”(【清】罗璧:《识遗》)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具,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这一记载表明北宋已有盗印法来规范国家律令的抄印。当代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安守廉教授即认为,若从官方角度来说,宋代以及整个古代中国颁布的一系列出版管制法令,无不反映的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文化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6—338页)已故中国知识产权权威学者郑成思教授则认为,如果从民间(出版商/作者)的角度来看,宋代的确出现过对具有创造性智识成果的版权保护。(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郑安两人不同的观点源自于视角的不同,民间通过契约自由协商产生的版权归属约定,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北宋即已产生,此乃维护商品经济主体利益的自发行为。而官府为了确保国家意识形态的正确传播,必然会对出版印刷进行管控。可以说,北宋的版权保护乃民间与国家双向推动的结果。
因作者私权保护的观念缺失,晏殊和王琪等人所作的诗词若尚未刻板印刷,并不是当时版权保护的重点。然而,有着“文人相惜”的士大夫气质和士大夫共同体的道德支持,诗词版权至少可以得到民间的自觉维护。“文人相惜”源自于晏殊个人特殊的贵族涵养。虽然在北宋真宗和仁宗时期,社会上出现了特定的士风变局,以“庆历士大夫”为代表的科举士大夫普遍对晏殊一类人的富贵生活方式感到不满。(赵惠俊:《宋代笔记中的人物形象——以杨亿、晏殊、石曼卿为中心》,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在贵族消亡的宋代,平民士大夫必须经科举才能走上仕途,读书带有很强的实用性。当他们步入仕途后,必须努力获取功业或被官贵赏识,否则难以升迁。而作为非科举出身的晏殊却有着一般士大夫少有的气质涵养,令他虚怀若谷,尊重名誉而非事功,自然会尊重原创。无怪乎欧阳修在《归田录》(卷一)中对其称赞道:“以文章名誉,少年居富贵,性豪俊”,“为人刚简,遇人必以诚,虽处富贵如寒士,罇酒相对欢如也。得一善,称之如己出。当世知名之士,如范仲淹、孔道辅皆出其门。……”晏殊能与王琪相识相交,并披露与王琪同为其成名句的共同作者一事,便是他的贵族气质所造。士大夫共同体的道德支持,来自于古代读书人看重的“立言”与“立德”,他们十分珍爱声誉,尤其是将“赢得生前身后名”作为毕生理想,尤其是在北宋“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这一士子地位空前高涨的时代。同时期的大儒张载(1020年—1077年)之名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正是代表了北宋士子共同的理想追求。最后,同时代的王安石(1021年—1086年)变法图强而极力宣扬理财,其认为:“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如曲防遏籴,利吾身耳。……理财乃所谓义也。……凡利者阴也,阴当隐伏;义者阳也,阳当宣著。此天地之道、阴阳之理也。若宣著为利之实而礼义廉耻之俗坏,则天下不胜其弊。”他一改儒家“罕言利”“重义轻利”的传统,主张义利并重,为版权观念的形成扫清了思想障碍。
官商版权保护合作与南宋的点滴进步
经过北宋版权观念的初步实践,南宋已经有了版权保护的直接例证。晚清版本学家叶德辉所著《书林清话》第二卷即认为“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该卷记载了南宋的一例“版权标记”、两例保护版权的官府“榜文”和一例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虽然例子不多,但颇能反映出时人对版权的观念认知与行动决心。南宋人刻书,“于书之首尾或序后、目录后,往往刻一墨图记及牌记”。生活于孝宗时期(1162年—1189年)的王称所撰《东都事略》一书便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出版印刷专有权之例证。据称该书历时十七年而成印,出版者所费心血颇多,为防止盗版,才主动申请官方保护。当下,版权与著作权并无二致,然在《东都事略》一书的牌记中并未见到作者王称的权利声明,这说明宋代与英国的《安娜法令》一样,将著作权完全等同于“版权”(复制权),即指出版商要求官府给予所刊之版特殊的保护,旨在禁止覆板翻刊以求独占利益,这与当代版权保护目的失之千里。距《东都事略》出版五六十年后,同样出名的《方舆胜览》及《丛桂毛诗集解》二书,就出现了专门针对作者(包括付出智力劳动的编者)保护的史实。《方舆胜览》乃朱熹的外祖父祝穆历经“数载辛勤”“一生灯窗”所编,大致成书于嘉熙三年(1239年),但直至咸淳二年(1269年)才有刻本流传。在《方舆胜览》刊印后不久,因刊刻前没有申报朝廷,故而被列入禁书。两浙转运司张榜晓示“禁戢翻刊”此书,乃祝氏申领刊刻许可之后所为。官府榜文规定:对凡改换名目、节略文字、擅自翻版之人,祝氏有权陈告追究,毁版施行。因该书乃祝氏自行刊印,作者与出版商同为一人,同此前出版商申领毁版特权并无二致。诚如该书自序所言:“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
自南宋初年始,已有官府主动打击破坏法令之冒印或盗印之事。当时有人借大儒范浚(1102年—1150年)之名撰写了《和元赋集》,并刻印贩卖。于是范浚将此事诉至官府,让官府销毁了这些私刻的印版。理学家朱熹(1130年—1200年)所写的《四书问答》在“未尝出以示人”时,同样遭到了书肆的盗印。他也诉诸县官,追索其版。(《四库全书总目》卷35)冒印,或者盗印自然是出版商没有申领许可,作为惜名如命的大儒,自然是希望通过向官府揭发,让官府主动执法,维护声誉。虽然有十分朴素的版权保护观念,但与当下的知识产权诉讼不可同日而语。南宋淳祐八年(1248年),出版商罗樾欲刊印已故段昌武编纂的《丛桂毛诗集解》,遂同与段昌武之侄、会昌县丞段维清共同向国子监申请版权保护令:“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遂获得一纸公据:“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出版者同作者(继承人)共同申领,只是为了证明出版者所获刊印之权乃独家许可。作者(继承人)同意申领版权旨在保护作品完整性,防止其被随意曲解。出版商则是为了获得独家授权的商业利益。二人分享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且只有在刻印出版时,为执行官府管控思想市场政令才会想到主动申请版权保护。相比此前的版权保护,实有一定的进步。
总之,宋代士大夫看重的声誉,会在民间催生版权保护的观念并产生道德自律的保护效果。官府基于公权力制定的出版监管法令并不是版权保护机制,作者和出版者所书的牌记或声明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表述。(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但是,基于宋代特有的官商经济形式,出版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自觉与官府的监管目的接轨,联合那些想要通过出版名垂千古的作者共同推动了传统中国版权保护(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点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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