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PO与IPOPHL指出要警惕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
作为一种网络交易的方式,虚拟货币正在不断发展。鉴于此,来自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一位知识产权专家提醒人们注意使用虚拟货币的弊端,包括使用此类货币来支付侵权商品的费用。
来自EUIPO欧洲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组织的丹麦检察官埃尔林.韦斯特高(Erling Vestergaard)指出,“如果一定要说出去年比较盛行的一种趋势,一种可使世界发生巨大变化的新趋势,那无疑是虚拟货币的使用。其指的是网络中匿名钱包之间的虚拟的、分散化的支付。”
正如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所强调的那样,打击网络侵权活动越来越困难,但在新技术出现的情况下打击此类活动则更加困难。
在EUIPO与 IPOPHL召开的研讨会中,IPOPHL副局长特奥多罗.帕斯夸(Teodoro C. Pascua)称,“网络侵权活动为合法的商业活动带来了严重且令人担忧的威胁并使消费者的健康处于危险境地。由于在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商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复杂的、不可预测的且高度发达的技术,因此对于我们而言,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是一大挑战。”
韦斯特高指出,正是由于虚拟货币的本质(为匿名支付提供保护)才使得其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神助攻”。
其还补充道,“目前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络服务和商店选择将比特币、维萨、万事达信用卡以及贝宝作为其支付方式。”
虚拟货币由其开发商发行与调控,而不受政府中央银行的监管。而比特币仅仅是虚拟货币的一种类型。在网络中使用的虚拟货币超过了1400种。
如今,数字货币已经成为了“暗网”中支付交易的一种媒介。
韦斯特高称,与借助技术实施的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方式是使用相同的武器来打击侵权者。
“大数据和分析为追踪与监测网络侵权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因此可用于执法中以应对此类挑战。”
由于网络非法活动的实施具有即时性和迅速性,因此打击此类活动不仅需要作出快速回应,还要与其他国家进行跨境合作。
韦斯特高补充道,“在数字化的背景下,如果需要另一个国家提供打击网络侵权犯罪的证据,必须要进行国际合作从而在24小时内收集证据。此外,证据必须尽可能快速地收集到。如果我们想要更高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我们必须使用此方法。”
编译自www.ipophil.gov.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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