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绿色原则在比特币案件中的适用
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提出,到今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中国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其中,环境司法在保护绿水青山的工作中功不可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款也被成为“绿色原则”。
2021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比特币“挖矿”的合同纠纷案就大胆适用了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这也是全国首例将绿色原则援引到比特币说理的案件。
邵一峰法官说:“比特币是一种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加密货币,它具有虚拟财产的性质。”
冯宁法官说:“从2013年以来,国家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有明确的定位,仅把它定位成虚拟商品,它也不能以货币的身份在市场中交易和流通。”
这里就是涉案的比特币“矿场”。比特币“矿场”,是指通过特殊算法“挖掘”比特币的计算机机房。
通过计算机计算而产生比特币,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种“挖矿”的过程,用简单的比喻来去类比,在解答一道相对复杂的数学题,在有限的时间内,第一个解答出来这道数学题的人,将会获得比特币的奖励,这个过程就叫做“挖矿”。在挖矿过程中适用的计算机,就叫“矿机”,使用“矿机”进行“挖矿”的这些人或者企业主体叫做“矿工”。
2020年6月5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公司委托被告公司对685台比特币“矿机”提供机房技术服务,被告公司应当保证充分供电,保证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因涉案机房所在地多次发生断电,原告公司以被告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比特币“挖矿”损失530余万元。
冯宁法官说:“本案中涉及的是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近6万度。你想就是北京咱们的居民一年的用电量,一个家庭一年也就两、三千度,用得多的,有四、五千度,已经不得了了。它一天的用电量是6万度,所以是(耗电量)很高的。”
邵一峰法官说:“比特币这个产业,消耗了大量的电力,最终产出的是一种虚拟的产品。它为了产生这个产品,联网中的无数台“矿机”都在寻找这个唯一的随机数,只有找到这个随机数的“矿机”才能够获得比特币的奖励。没有找到的这些“矿机”,它在这个过程之前,所做的大量的运算,所消耗的能源,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既没有科学上的意义,也没有经济上的意义,所以说这是对能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
冯宁法官补充说:“这种合作进行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这是我们法院应当考虑来认定的问题。”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遂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
绿色发展是一种协调的环保的可持续的发展,要注重发展和自然的一种平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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