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会发布年度知识产权指数报告
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
——《创造》
美国商会第六版年度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创造》为那些希望借助高效知识产权架构成长为真正知识型经济体的国家绘制出了蓝图。每个国家就像是一张空白的画布,而政策制定者们则会以知识产权政策为画笔来绘制出整个国家创新与创意的未来远景。
本次的指数报告使用了8大类共计40个指标来衡量各个经济体的表现。而且,针对商业化以及系统效益所引入的新指标将有助于人们清晰且完整地了解到各国为了支持本土创新和创意的有序发展都进行了何种投入。由于2018年的指数报告包含了5个新的经济体,即,哥斯达黎加、爱尔兰、约旦、摩洛哥以及荷兰,因此参与评价的经济体总数已达到50个。
主要发现
由于已经意识到一个强大知识产权制度所能够带来的优势,因此在本指数报告中参与评价的绝大部分经济体都采取了相应措施来改善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框架。其中,可以算得上是实质性且有积极效果的进展包括:
美国、英国与欧盟经济体继续在全球知识产权榜单上名列前茅。特别是,美国与英国在2018年指数报告中的排名是非常接近的。显然,这些国家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领军者正在紧密地团结在一起。
纵观2017年,各地法院也纷纷利用现有法律修订来加强网络版权内容的保护工作。在澳大利亚,该国的联邦法院在5起标志性案件中适用了2015年的《版权法》,并对含有盗版内容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发出了禁止令。此外,众多欧盟经济体(包括爱尔兰、意大利、瑞典)以及英国也利用现有的法律与司法先例对盗版网站的访问路径进行了屏蔽,此举标志着整个欧洲大陆在反盗版工作中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在本指数报告中参与评价的大部分经济体均不断地在为自身的知识产权政策夯实基础。印度尼西亚、泰国及越南都制定了长远计划,以此来加强在各个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政府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
在印度,于2017年7月出台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极大改善了技术创新的可专利性环境。此外,印度政府还主办了用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各类研讨会,并为执法机构提供了大量技术培训项目,从而将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核心内容转化为成果。不过,印度最终的得分还是表明该国仍需要开展其他重大的改革来完善上述政策。
通过引入各类政策,很多国家均有能力使创新者与创造者将知识产权当成一种经济或者商业资产来使用,并且对合法的技术转让行为也秉持鼓励的态度。在马来西亚,该国政府重点强调要鼓励在历次的国家创新计划中连续不断地传播各类知识产权资产。在沙特阿拉伯,有关技术转让的框架为科技型初创企业以及国家研究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不过,在其他一些国家中,这些成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在某些领域中可能是取得了进步,但是在其他领域则出现了倒退。上述这些挑战包括:
尽管美国在2018年指数报告的榜单中继续位列前茅,但是鉴于当前美国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创新者以及创造者们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时仍不得不去面对一个充满挑战的环境。尽管美国借助《贸易便利化以及贸易执法法案》强化了边境执法工作,但是美国的可专利性标准以及专利异议程序仍然为权利持有人带来了各种不确定性。
尽管中国采纳了各类提案来加强生物制药领域创新,诸如涉及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以及加强监管数据保护的提案,但是那些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的行业仍然要面对大量市场准入壁垒。
2017年全年,为创新产品提供有效专利保护的工作在全球大量重点市场中均遭遇到了阻力,而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生物医药行业创新产品的公平价值。在欧盟,欧洲仿制药以及生物仿制药生产商所获得的补充保护证书生产豁免对现有创新性生物医药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害。除此之外,澳大利亚以及沙特阿拉伯政府都弱化了其自身的专利执法机制。为此,澳大利亚出台了市场级别的损害赔偿政策,而沙特则于2017年同意向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医学仿制药授予有效专利权。
南非公布了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的草案,其中包括如下提案:弱化专利保护、放宽强制许可的使用以及复制联合国药品可及性高级别小组所提出的建议。这些提案中的建议与南非吸引更多来自生物制药产业的投资并逐步向知识型经济体转型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2017年6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阿斯利康公司(Astra Zeneca)诉奥贝泰克公司(Apotex)做出裁决,并推翻了此前存在已久的专利实用性原则。尽管最高法院在这起标志性案件中做出的判决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同时联邦法院也就数字版权管理的问题做出过强有力的判决,但是作为11个谈判成员国中的一员,加拿大政府却一再坚持叫停《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展协定(CPTPP)》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大量条款,而这种明显违背加拿大政府此前承诺的举动令人不禁怀疑其是否真的乐于接受那些更加高效的知识产权政策。
中 国
排名:25/50
中国的优势与弱点
优 势
专利与版权改革延长了保护期并强化了执法;
各级政府与执法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对知识产权给予更多支持;
学术与私人领域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及释放知识产权的价值。
弱 点
知识产权侵权居高不下;
知识产权法的解释没有系统化且与国际标准不同步;
许多情况下获取充分的侵权救济仍存挑战;
知识产权市场准入与商业化存在障碍;
不充分的法律保护(特别是针对商业秘密)仍是障碍。
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
中国往年与今年的得分情况
由于中国在许多新指标项的得分较高以及对生命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因此其整体得分率从第五版指数报告的42%(总分35分,得分14.83)上升到第六版的48%(总分40分,得分19.08)。
专利,专利相关权利,权利限制
可专利性要求(指标2):2017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生效。该指南旨在解决SIPO对以下问题的指导与实践的不确定性: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提交实验数据以实现生命科学专利的充分披露。如果实验数据支持最初申请中披露的技术效果,则该指南允许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提交实验数据。尽管该项指标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中国在此项指标的得分提高了0.25分),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提交实验数据仅适用于保密部分,而不适用于可专利性的其他方面。此外,该指南可解读为要求在最初的权利要求中披露精确的发明技术效果,尽管在开发实验数据之前不一定了解该技术效果。因此,监测该指南的实施非常重要。此外,新指南还包含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要求,如果该方法具有技术特点并满足其他的可专利性标准。根据该指南的规定,专利客体可包含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例如,设备的权利要求包含一个计算机程序或连接存储器或计算机可读介质的计算机程序)。
药品相关专利执法与解决机制(指标4)、药品专利期限的恢复和指标(指标6)以及监管数据保护期(指标23):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确认了加强2017年初提出的中国专利链接机制(其根据目前的《药品注册条例》建立)。根据该《意见》中的第16条规定,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相关药品专利权人(与现有制度下公开专利申请作对比)。该条款还规定,一旦专利持有人发现相关申请侵权便可以对其进行专利侵权起诉(而不是强迫专利持有人在在后药品上市后再进行专利侵权起诉)。此外,该条款还指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专利纠纷还没有解决的,在后药品的审批不得批准。等到专利纠纷解决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可批准该药品上市。然而,比较重要的一点是,与2017年早期的CFDA提案不同的是,该《意见》并未指出通知专利持有人的期限以及等待审批的期限(CFDA将这一阶段的期限设为24个月)。令人欣慰的是,在该《意见》公布之后,CFDA发布了一份声明文件指出其设定该期限的目的在于期望在后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中国在指标4的得分增加了0.5分。尽管该指标的得分有所上升,但CFDA需要继续实施包含2017年初提出的特定阶段的期限的法律,并确定专利持有人收到通知及市场审批期限的责任与机制,还需要根据《意见》第15条的规定实施《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橙皮书)。除了加强专利链接之外,该《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试验数据保护不仅适用于创新药品(根据目前的机制,未将创新药品限制为在中国研发的第一批药品),还适用于生物制剂、罕见病用药和儿童用药。这意味着试验数据保护的范围明显扩大,该范围目前仍不确定并经常引起官方机构的误解。2017年CFDA公布的草案建议生物制剂、罕见病用药以及儿童用药的试验数据保护期限为10年(新适应症还有额外3年的期限),然而与之相反,该《意见》并未包含特定的期限。此外,该《意见》第17条规定了一些创新药品(未具体说明)专利期延长的试点项目,这些创新药品因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而被延迟批准上市。在试验数据保护和专利期恢复得到明确规定之前,中国这些指标的得分不会改变。
商标,商标相关权利,权利限制
规定了必要独占权以补偿商标未授权使用的法律措施(指标18)、规定了必要独占权以补偿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授权使用的法律措施(指标21):中国的专利法律为外观设计专利持有人提供了基本的独占权,但从许多方面而言,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体系与其他经济体的专利体系并不同步,为企业带来了诸多挑战。中国的专利法律为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提供的标准有限且未提供实质性审查,因而导致许多低价值专利以及较多无效专利的出现。中国的法律专家指出,这种趋势还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流氓的日益泛滥。与此同时,该法律要求专利具有绝对的(全球的)新颖性,但它并没有规定外国披露与申请日之间一年的宽限期,而其他许多经济体却有此规定。此外,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或部分外观设计(尽管专利修改草案中涉及到后者)目前并没有获得保护。最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在中国遭受侵权的情况非常普遍。总而言之,该制度严重阻碍外观设计保护的有效获取与维护,提高了成本,增加不确定性。企业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获取商业外观保护也面临着困难(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在中国获取商业外观保护的最大难题,其他挑战包括各种法律提供的保护太分散、不系统)。但是,一些权利人的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例如,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称苹果公司并未侵犯中国深圳佰利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该法院还判定3家中国公司侵犯运动鞋企新百伦的标志并判付后者一笔可观的损害赔偿。恶意提交商标申请的情况继续恶化,大量商标申请积压问题已存续数十年。法院与商标局在解决积压问题上或许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至今,新申请的激增以及旧申请的处理是在中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品牌发展难以克服的困难。
强化公私合作、打击在线销售假冒产品的可用框架(指标19):2017年,公私合作解决在线销售假冒产品问题取得积极进展。基于现有私营领域的工作成果,中国商务部与中国主要网络市场的母公司阿里巴巴联合开展了“云剑联盟”行动,旨在利用阿里巴巴的打假技术与大数据识别网络假冒商品并为地方机关开展调查提供信息。2017年,作为中国商务部的部分合作成果,“云剑联盟”的成员单位从5家增至13家,增加了近2倍。由于中国为解决网络假冒问题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因此在该指标上,中国的得分提升了0.25分。然而,为了有效发现和解决网络假冒问题并确保相关权力机关在了解信息后即刻采取行动,“云剑联盟”应让更多权利人参与。
商业秘密及相关权
商业秘密保护(指标22):尽管中国政府承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但保护不充分对外企而言仍是阻碍。中国近来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只有一条提到商业秘密保护。令人遗憾的是,这种“一刀切”的执行方式或许并不完全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而且,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在任何商业秘密窃取诉讼中,外企面临的如下困难仍未解决:证据开示、举证责任以及商业机密证据的保护。因此,外企有效保护有形技术与无形知识防止商业秘密窃取仍面临挑战。
知识产权资产的商业化
知识产权资产商业化运作的监管与行政障碍(指标25):技术公司面临的技术和程序障碍有增无减,中国不灵活的许可条款阻碍了技术流通和研发合作。总之,许可协议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另外,技术进出口条例包含针对外国许可人的歧视性条件,如中方被许可人可因第三方侵权获得赔偿,许可技术未来改进的所有权需转让给中方被许可人(而中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却能商谈不同的条款),这限制了外企根据市场条件商谈许可与技术合同,并限制它们在中国实施技术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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