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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里的知产规则

日期:2021-12-29 来源:IPtoday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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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etaverse元宇宙的展望


元宇宙是未来。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彻底被打破,只需佩戴耳机,它就能将您传送到您想去的任何地方。事实上,不止VOD的口头禅所阐述的,您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观看”。上至火星,下至公元前 480 年的温泉关之战,一切都将在一屋之隅囊括掌中。然而,同步进行所产生的——与 Metaverse 相关的法律问题,都是久经考验的真正知识产权问题,这些问题并非 Metaverse 所独有,但鉴于该技术尚未开发的美国法律领域,许多问题都有其值得讨论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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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有关的问题


关于基础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争议将频繁发生,并且诉讼激烈程度可达耗费数十亿美元的结果。下面列出了将要提起诉讼的各种理论的摘要。


1 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一个申请专利并随后被授予一项新颖的、非直接发明人对该发明拥有二十年的垄断权。与版权法(下文讨论)不同,后来的侵权发明是否是独立创造的并不重要。对于特定的 Metaverse 专利是否受到其他技术的侵犯,将会有无休止的争论,特别是考虑到技术的发展速度有多快,因为很难区分“新颖”发明与仅对现有发明的修改。为了争取利益,2014 年最高法院在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认为托管安排的软件实现不可申请专利,因为它是“抽象想法”的实现。与此同时我们可以想见,任何被指控侵犯 Metaverse 专利的人都会声称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抽象思想”的非专利实施。


2 版权


与所有其他软件纠纷类似,譬如Google 与 Oracle,元宇宙在运行的受版权保护软件是否已被其他软件侵犯,将会有大量的诉讼。


3 合同


在合同领域即将上演的一场关键战斗是,根据现行Metaverse 起草的现有合同,谁拥有 Metaverse 权利。这个问题将类似于在这些权利存在之前起草的合同下谁拥有 VOD 权利的斗争。譬如,如果工作室向游戏公司授予了视频游戏权利,则该游戏公司可能能够根据合同的起草方式要求对元节权利的所有权。展望未来,以手术刀般的精确度起草合同以准确分配谁拥有元宇宙的权利至关重要。


与 Metaverse 内容相关的问题


据已有经验,大多数索赔将分为三类——版权、商标和宣传权。


版权


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所有者免受第三方复制该作品的侵害。至关重要的是,有一种称为“合理使用”的辩护,它在理论上基于权衡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因素来保护某些复制品,但实际上这一切都归结为特定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公平”的内容,因此有依靠合理使用辩护通常没什么安慰。重要的是,对于任何包含城市景观的 Metaverse,Metaverse 中出现的建筑物的所有者不能对此类使用提出版权主张。


如果个人用户将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材料插入 Metaverse,则只有该用户应承担侵权责任,Metaverse 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公司应受到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的安全港条款的保护,并且第三各方可以使用 DMCA 的删除通知条款来删除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商标


商标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使合理的消费者相信商标所有人要么 (i) 是商品的来源,要么 (ii) 认可或赞助此类商品。如果 Metaverse 允许您驾驶法拉利或穿着 Bijan 套装,那肯定会发生什么?你会认为法拉利或 Bijan 是创造了元宇宙(不太可能)还是赞助了它(也许)?这与在电影中看到法拉利在银幕上的驾驶相去甚远,虽然有几个品牌因在电影中使用这种用途而提起诉讼,但他们都输了,因为观众认为这部电影不是法拉利制作或代言的。如果 Metaverse 允许用户与产品互动,品牌应该会找到更好的吸引力,特别是如果用户必须支付虚拟或实际现金才能使用该产品。结果,如果个人用户将注册商标的项目导入到其他用户可以看到的 Metaverse 中会怎样?确实,如果用户可以以虚拟或实际现金出售他们进口的商标商品,该怎么办?DMCA 的安全港条款不保护 metaverse 公司免受商标索赔,但通过类比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例如 Tiffany v. eBay),如果公司不知道,则应保护公司免受共同侵权索赔如果他们意识到侵权内容的行为或采取行动删除侵权内容。这里的困难在于,一旦 Metaverse 公司意识到使用了用户进口的商标项目,公司将不得不决定用户在 Metaverse 中使用该项目本身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联邦商标反稀释法


根据联邦商标反稀释法,如果他人在广告或产品品牌中使用其商标“玷污”或“模糊”商标,则全国知名品牌可以提起诉讼。无论消费者是否对商品的来源感到困惑,该法案都适用,因此它更类似于版权声明而不是商标声明。因此,Metaverse 公司最好不要在其广告中包含任何全国知名品牌的图像,例如在线预告片、预告片或打开网页的页面。


宣传权


将宣传权概念化的最简单方法是假设——抛开抗辩,任何人出于任何原因使用其他人的姓名、肖像或声音(此处称为“角色”)时,都存在初步证据确凿的情况。请注意诉讼的广度: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而不仅仅是名人。此外,该权利适用于任何用途,而不仅仅是商业用途。它甚至不需要使用原告的实际角色;责任可以基于原告昵称的使用或“相似”或声音模仿。判例法在辩护上是难以想象的混乱,因州而异,因此元界公司是否可以在体验中使用名人的角色可能取决于提起诉讼的州。


至少,角色应该是“具有变革性的,与其他诉讼因由一样,如果个人用户将第三方的角色导入到 Metaverse 中,则会出现有关 Metaverse 公司的潜在责任的问题。与商标索赔一样,DMCA 的安全港条款不适用于保护在线托管公司免受宣传权索赔,并且在《通信规范法》是否保护在线托管公司免受此类索赔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索赔。因此,安全的假设是假设 Metaverse 公司可能会受到此类声明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最好的行动方案是停止用户对第三方角色(例如名人)的任何明显使用。


用户对 Metaverse 公司的索赔


用户可对元界公司提出大量索赔,尤其是人身伤害。Metaverse 需要使用头戴式设备 (“HMD”),因此用户无法看到他们所处的实际环境。如果他们试图在家中走动,他们可能会绊倒并可能从楼梯或窗户跌落。元宇宙可能是如此真实和可怕,以至于 30% 的参与者无法通过模拟双塔之间的走钢丝穿过房间,甚至中途可能有几次心脏病发作。当视觉效果与身体运动不一致时,元宇宙的场景设备也会引起严重的恶心,甚至呕吐。有些人可能会对 Metaverse 上瘾,而有些人可能会因 Metaverse 中发生的事件而受到创伤。


毫无疑问,即使除了身体伤害之外,还会有标准的集体诉讼因违反隐私或数据挖掘法或在不可避免的个人或信用卡信息遭到黑客攻击后造成损害。隐私声明的亟待解决将变得尤其尖锐,因为一些元界公司将扫描用户的面部和身体尺寸,通过眼动追踪了解他们喜欢看什么,并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广告商。


为了限制用户索赔的潜在责任,元界公司必须为用户制定全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服务条款,涵盖所有这些问题,包括强制仲裁和集体诉讼豁免。根据适用于在线合同的判例法,用户必须打开并点击接受服务条款才能使这些条款具有约束力。


用户对用户的索赔:


作为本文最关注的也是有意思的部分——将是用户对其他用户在 Metaverse 中所做的各种邪恶行为的索赔。任何在现实世界中可能犯下的每一种可以想象的犯罪和侵权行为,都可以在元宇宙中犯下,尤其是在多个参与者的情况下。据已有报道可知,盗窃虚拟物品可以兑换虚拟或实际现金,以及一个虚拟化身对另一个虚拟化身进行性摸索,这对玩摸索化身的人造成了真正的情感伤害。如果一个化身强奸了另一个化身,结果用户遭受了创伤后压力综合症,结果会怎样?如果它是重犯并且元界公司知情了又将奈之何?希望我们每一个参与到元宇宙大军里的个体都能意识到,这些问题并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