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梳理:以中央部委为被告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林伟璇垄断纠纷一案,并将于2019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的被告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一般来说涉及中央部委的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为何本案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我们经研究,分析如下。
一、关于垄断纠纷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是垄断纠纷,本案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上述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二、关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本案管辖分析
本案是垄断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地域管辖无论是依照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都享有管辖权。
本案有五个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五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在北京市,所以,北京市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所以,上海市的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由于上海市境内的所有垄断纠纷统一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选择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本案。
经过我们对现有资料的整理,截止目前,共有19起涉及中央部委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等三地。值的注意的是,这19起案件中的被告均包括工信部。详细情况请见以下列表。
附:以中央部委为被告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汇总列表
-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依据再审视
- 苹果诉西电捷通垄断案管辖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 苹果诉西电捷通垄断案管辖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 “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