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日子》剧方因抄袭致歉
又一部电视剧因抄袭致歉。近期,电视剧《我们的日子》剧中台词被质疑抄袭小说《天官赐福》。随后,剧方就抄袭致歉。
其实,影视剧因涉嫌抄袭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对于如何判断影视剧的内容是否构成抄袭,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接触”,可以根据影视剧是否公开发表、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被侵权作品的可能性等来认定,相对来说并不太难。而影视剧版权侵权认定的难点在于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各种方法进行比对,在比对过程中,需要先排除思想、创意上的相似,剔除公知领域的元素,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这种判断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如果引用的内容构成合理使用,也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从行业的角度,近年来,有关影视剧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影视剧片头与其他影视剧的片头或他人的作品相似,涉嫌抄袭,侵犯其他影视剧或他人作品的版权。影视剧的宣传海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他人作品的版权。影视剧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版权。比如,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了《保卫黄河》的音乐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该剧制片方等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使用音乐作品的程度和比例,最终认定该剧对《保卫黄河》的使用构成侵权。影视剧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他人美术作品的版权。比如,电影《九层妖塔》中使用的《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等道具,因该道具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而被认定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影视剧的剧本与他人的剧本雷同,涉嫌抄袭。比如,琼瑶诉于正一案中,琼瑶主张《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最终法院认定,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如果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就可以作为表达,并最终认定《宫锁连城》抄袭了《梅花烙》的作品内容,构成侵权。
在影视剧中,因片头、海报、音乐、道具等是否侵权引起的争议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与影视剧的制作环节和流程有关。目前,为了保证时效、节省成本,影视业惯常的做法是将片头、海报等的制作委托给第三方的专业外包公司。有些第三方外包公司在制作片头或海报时,往往会借鉴其他热播剧片头或其他成熟片头的内容,通常会通过网络手段获取制作片头或海报所需要的素材。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第三方外包公司版权意识不强,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极易引发版权纠纷。而制片方往往会要求第三方外包公司就其制作的内容签署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承诺或保证,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来降低侵权的风险。制片方正是由于有了第三方外包公司的不侵权的承诺或保证而更容易忽视其制作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比如,在《扫黑风暴》热播后,某网友将《扫黑风暴》的片头与自己摄影作品进行了对比,质疑制作方抄袭其作品。后《扫黑风暴》片头的制作方发表声明称,该素材是其从某一网站购买,而该网站经核实后确认供稿人并非版权人,并进行了道歉。
随着影视行业内部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将片头、海报等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外包公司制作,成本可能更低,更经济,但由此带来版权侵权法律风险,影视制作方也必须予以重视。尽管在影视剧制片方委托给第三方外包公司制作时,往往会在合同里专门增加制作内容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承诺或保证条款,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内容仅仅能约束影视剧制片方和第三方外包公司,不能约束被侵权的版权人,一旦第三方外包公司制作的内容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构成侵权,影视制片方往往会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只能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再根据合同的内容,向第三方外包公司追偿或要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只能事后补救,而不能免责。
为了降低版权侵权的风险,作为影视剧的制作公司,在自己制作相关内容时,对所使用的每一个素材,都要核实素材的来源以及权利归属,在使用时一定要获得所有版权人的完整授权。如果确需委托给第三方外包公司制作的,一定要提醒第三方外包公司增强版权意识,对于第三方外包公司制作的非原创性内容,一定要要求第三方外包公司附上获得版权人许可的授权证明等资料,并尽可能对第三方外包公司制作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或把关,将版权侵犯风险尽可能地排除。同时,在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时,影视制作方不仅要明确约定制作内容的版权归属,更要明确约定如果制作的内容侵犯他人版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并尽可能通过约定较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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