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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商标侵权赔偿的司法适用
案件提供参考。 一 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赔偿额的法定要件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
发布时间:2017.09.20 -
普洱茶老字号再起纠纷,“同慶號”侵权孰是孰非
审二庭 杨阳 8月27日下午,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高丽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易武同庆号公司)与上诉人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茶叶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庆号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该案由北京知产法院审判二庭法官宋晖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张宁、审判员崔宁组成合议庭。 高丽莉、易武同庆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18.08.28 -
西贝莜面村诉一餐厅商标侵权
因认为巨鹿县马启驰餐厅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大量使用“西贝”注册商标,并以巨鹿县马启驰餐厅的名义入驻美团网,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西贝莜面村经营商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西贝餐饮)将巨鹿县马启驰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西贝”商标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诉称,其迄今已有29
发布时间:2018.12.14 -
看“唱吧炫舞”案如何认定手机软件商标侵权
”,因此,未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4月2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掌娱公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万余元。随后,该案被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8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被指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被控侵权行为有四种方式使用了“唱吧炫舞”:一是用户查找、下载及安装游戏界面出现“唱吧炫舞
发布时间:2018.12.24 -
浅谈商标平行进口的诉讼策略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然而对于涉及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截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作出定性。 近年来,随着跨国贸易的迅猛发展,平行进口交易的数量急速增加,其中涉及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纠纷也不断出现。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导致各级法院对涉及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判决情况大相径庭。 在涉及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判决中,对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
发布时间:2018.12.27 -
竞价排名下的商标侵权探析
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下称上海梅斯泰克案) [1]”法院认为被告的关键词设置中包含原告商标的文字与字母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上海等势线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星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下称上海等势线案) [2]”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此使用侵犯商标权,因此,这一商业模式的实际定性具有讨论的意义。 一、竞价排名行为的法律性质 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是解决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14 -
浅析问卷调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向消费者传递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形象和其他特点。当商标权被他人侵犯时,商标权利人在商标声誉、混淆可能等方面负有举证责任。商标声誉有客观证据可资证明,如经济指标、销售规模、社会评价等;而混淆可能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法定标准,往往由于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而难以获得证明。商标问卷调查正是一种在缺乏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下,帮助执法机关认定存在混淆可能的证据形式,在英国
发布时间:2019.04.08 -
在网上销售未授权网络销售的服装,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司是做服装行业的,我司的衣服是不可在网上销售的的,但是现在有人在网上销售,还打我们的牌子(而且还是用我司画册的原图上架)。因为在网上销售的折扣和实体店的折扣不一,所以现在特别影响我司实体店的销量。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如果网上销售的服装系来源于贵司的代理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贵司产品,则网上销售行为不侵犯贵司的商标权,但向网络销售商
发布时间:2016.02.25 -
谁才是真正的“会小二”
因注册商标“会小二”被侵权,北京云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会小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小二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会小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会小二”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会小二会议公司、上海会甲信息技术公司侵权,判令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原告:被告使用“会小二”注册公司、域名
发布时间:2019.07.09 -
立体商标的侵权比对标准
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立体商标侵权案件。在把握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时,既要防止对比标准过于严格,以致缩小立体商标应有的保护范围,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以致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中,权利人注册了带月牙形瓶贴标志的瓶身立体商标,通过其大量宣传使用,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中瓶身的特定立体形状与马爹利品牌相联系,故法院重点将上述瓶身立体形状与被诉标志进行整体比对,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准确把握了立体商标的侵权
发布时间:2019.09.30